商辦發【2003】444號
部機關單位:
《商務部政務公開暫行辦法》已經商務部第六次部務會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商務部政務公開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為貫徹落實十六大關於“認真推行政務公開制度”、“完善公開辦事制度”的精神,根據《國務院工作規則》和《商務部工作規則》關於“科學民主決策程式、依法行政”的要求以及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中“透明度”條款的相關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一、政務公開的重要意義
推行政務公開是政府部門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基礎工作;是實現科學民主決策和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治本之策。推行政務公開,有利於商務部進一步轉變職能,改進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建立商務部政務公開制度,是商務部抓新作風、新制度建設的一項重要舉措。因此,各單位要充分認識政務公開的重要意義,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積極推進本單位的政務公開工作。
二、政務公開的內容及範圍
商務部制訂的各項規章、政策、行政措施和辦事程式,除國家規定或外事工作需要須保密的事項外,原則上應向社會公開,主要包括:
(一)商務部部門規章及其徵求意見稿;
(二)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制訂的各類實施細則、管理辦法等規範性檔案及其徵求意見稿;
(三)商務部各項工作中具有普遍指導意義或涉及公眾、企業和社會利益的檔案等;
(四)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對外頒布的法定事項和行政措施;
(五)商務部各類行政審批、招投標活動的主辦部門、辦理依據、資格標準、辦理程式、辦理時限以及相關辦理結果;
(六)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主要統計數據;
(七)商務部代表我國政府與其他國家(地區)或國際組織簽署的多雙邊經貿協定、協定。
(八)商務部機構設定、組織、職能以及各單位的聯繫方式。
三、政務公開途徑
《中國對外經濟貿易文告》(以下簡稱《文告》)、商務部政府網站(WWW.MOFCOM.GOV.CN,以下簡稱政府網站)、國際商報(以下簡稱商報)為商務部政務公開的指定發布媒介。商務部各類須政務公開的內容均應通過上述媒介對社會公眾發布。
四、政務公開方式及程式
(一)商務部部門規章、實施細則、管理辦法等,在制訂過程中可以通過部內協商、專家論證和社會公示的方式徵求意見。
1、上述公文在制訂過程中,主辦單位除會簽部內相關單位外,同時應將公文草案在部機關辦公自動化系統上集中發布,供部內同志提出意見和建議,主辦單位應認真研究有關反饋意見並決定是否予以採納,公文草案在部機關辦公自動化系統上徵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2、上述公文在制訂過程中,主辦單位可通過書面方式或會議方式,徵求有關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中介組織和有關專家等方面的意見。
3、上述公文草案如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對其有重大意見分歧的,應當在經過部內協商和專家論證後,形成徵求意見稿,由主辦單位呈報主管部領導同意後,通過政府網站等指定媒介向社會公布,徵求地方、企業和個人的意見和建議,徵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徵求意見稿的內容中須包括意見反饋方式及途徑。
上述公文在呈報部務會議討論通過或部領導簽批前,主辦單位應將部內協商、專家論證和社會公示情況作簡要匯總、說明,作為附屬檔案與正文一併呈閱;如確屬重大緊急事項而無法履行對外公開程式的,主辦單位在呈報部領導時須書面說明原因、理由。
(二)商務部下列檔案在印發後應送部新聞辦,由部新聞辦分送《文告》、政府網站、國際商報等對外發布。
1、部令、公告;
2、下發的部檔案、部函、辦公廳檔案中不帶密級的各類實施細則、管理辦法等規範性檔案和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檔案,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對外頒布的法定事項和行政措施等。
上述公文,由主辦單位在發文稿紙上加蓋“可對外發布”章,頒布印發後,由部新聞辦根據情況,協調《文告》、政府網站、國際商報分別處理:《文告》、政府網站應全文刊載;國際商報可刊載、摘登或發訊息;如需在更大範圍內進行宣傳,由部新聞辦商主辦單位後,可通過新聞報導、網上問答等多種形式進行宣傳。
上報公文、涉密公文以及回復地方、部門意見的公文一律不得對外公布;涉密公文在解密後,經相關司局審核同意後,可對外公布。
其它公文可由主辦單位自行決定是否需向社會公開,如需公開,應在發文稿紙上加蓋“對外發布”章並由部新聞辦、《文告》、政府網站、國際商報分別處理。
如主辦單位認為需對公布的檔案進行相關政策宣傳和解釋說明的,可將有關材料按上述途徑對外發布。
(三)商務部各類行政審批、招投標等活動,主辦部門應將具體負責部門、辦理依據、資格標準、辦理程式、辦理時限以及辦理結果等在政府網站上予以公布,接受社會、企業監督。
(四)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主要統計數據分別由負責各項統計的主辦單位在每月統計數據出來後,由新聞辦統一協調在政府網站等各指定媒介及其它媒介上發布。
(五)多、雙邊經貿協定、協定由條法司審核後對外公布。
五、政務公開的責任及監督檢查
(一)部機關各單位負責對本單位應政務公開的相關檔案、資料的審核、把關,確保質量和準確性,並按照上述辦法和程式辦理政務公開手續後,及時送指定媒介對外發布,政務公開的檔案、資料印發後須在2個工作日內送達各指定媒介;收到相關檔案、材料後,政府網站應在2個工作日內發布,國際商報在7個工作日內刊載,《文告》在10個工作日內刊載。
(二)各指定媒介應設立相應欄目,用於刊載政務相關檔案、資料,並做到及時、準確;對徵求意見稿,應協助主辦單位蒐集有關反饋意見和建議,並於公示期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將反饋意見和建議原文送達主辦單位。
(三)辦公廳負責對商務部各單位政務公開制度執行情況進行協調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情況應及時予以糾正,同時在《督查辦工作專報》上通報;對屢次違反規定或出現重大疏漏的單位,應向主管部領導報告後,追究相應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