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一、巨觀指導和綜合管理全國吸收外商投資工作。分析、研究跨國投資趨勢和全國外商投資總體情況,定期向國務院報送有關動態,協調各部門的意見,提出吸收外商投資重大問題的建議;參與制訂利用外資的發展戰略及中長期規劃和產業區域結構最佳化目標。
二、起草吸收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擬訂相關規章、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執行情況;參與擬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並共同發布;擬訂向外商轉讓資產、股權、經營權以及相關的兼併、承包、租賃工作的有關政策;協調相關部門擬訂服務貿易領域利用外資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管理和指導全國外商投資審批、備案工作。依法核准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上限制外商投資及法規規章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契約、章程及變更;核准重大外商投資項目契約、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會同有關司局核准商業流通領域外商投資項目。
四、負責統一受理並答覆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申請;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部際聯席會議,參與擬訂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目錄;負責將屬於安全審查範圍內的併購案提交安全審查部際聯席會議進行安全審查。
五、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契約、章程的情況,協調解決外商投資企業運行過程中的問題;牽頭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工作;負責外商投資統計和綜合分析工作。
六、研究擬訂投資促進戰略、規劃和標準,指導和管理全國投資促進工作。建立多雙邊投資促進機制並開展相關工作,籌劃跨地區大型投資促進和外資政策宣傳活動;牽頭協調多雙邊、區域談判中涉及投資議題的中方立場,擬訂談判方案,負責對外談判工作,參與雙邊投資保護協定談判工作。
七、指導並協調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蘇州工業園區、邊境(跨境)經濟合作區等經濟合作區的有關工作,制訂相關發展戰略、政策和法律規範並組織實施;聯繫經濟特區、保稅區、綜合保稅區、保稅港區、出口加工區等特殊經濟區域吸收外商投資工作。
八、牽頭研究推進區域對外開放的政策,協調、推動沿邊開放和其他各類區域對外開放。
九、研究制定區域吸收外資、區域投資合作的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產業轉移投資促進中心和示範園區等平台建設,最佳化外資區域布局;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
十、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外國投資管理司下設7處1室,分別是:辦公室、綜合處、服務業處、製造業處、統計信息處、開發區處、投資促進處、區域經濟發展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