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行政機關重大行政行為合法性事前審查暫行規定

第一條 第二條 第十條

第一條 為提高本市各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水平,減少違法行政行為,根據《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決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在決定重大行政行為時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重大行政行為的審查應當堅持合法和效率原則。
第四條 重大行政行為的審查工作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或者政府工作部門的法制機構負責。
第五條 重大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含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式作出的在本行政區域內對社會或者行政管理相對人權益產生較大影響的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
下列行政行為應當進行審查:
(一)制定規範性檔案;
(二)調整城市燃氣、供排水、供熱、公共運輸等公用事業方面的價格;
(三)調整社會保障、撫恤等事項;
(四)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裁決土地權屬糾紛;
(五)簽訂行政契約;
(六)強制拆遷房屋;
(七)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
(八)行政機關認為需要進行審查的其他行政行為。
第六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以市政府名義作出重大行政行為的審查工作。
各縣(市)區政府法制機構負責以本縣(市)區政府名義作出重大行政行為的審查工作。
市、縣(市)區政府工作部門的法制機構負責本部門作出重大行政行為的審查工作。
第七條 凡擬以政府名義作出抽象行政行為的,主管部門應當向本級政府提交報告並附下列檔案:
(一)規範性檔案草案;
(二)規範性檔案的起草依據;
(三)擬設定規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說明;
(四)其他相關材料。
涉及公用事業價格調整或者影響公民其他權利義務事項的,應當提供聽證記錄。
第八條 凡擬以政府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主管部門應當向本級政府法制機構提交審查報告並附下列檔案:
(一)決定代擬稿;
(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
(三)相關涉案材料。
第九條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政府領導批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工作;在接到主管部門提請審查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工作。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限的,應當報請政府主管法制工作的領導批准。
第十條 政府法制機構主要審查下列內容:
(一)抽象行政行為擬設定規範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具體行政行為決定內容、程式的合法性。
第十一條 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完畢後,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屬於抽象行政行為的,寫出審查報告,報本級政府批准;
(二)屬於具體行政行為的,提出書面意見,轉原部門處理。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政府工作部門重大行政行為的審查工作參照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執行。
兩個以上部門聯合作出的重大行政行為,按照職能劃分由各自法制機構分別審查,必要時由政府法制機構組織相關部門聯合審查。
第十三條 以政府名義作出的重大行政行為未經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者審查未通過的,政府領導不予簽發執行;以部門名義作出的重大行政行為未經本部門的法制機構審查或者審查未通過的,部門負責人不予簽發執行。規範性檔案經政府法制機構審查通過並經領導簽發的,應當在政府公報上公布;未創辦公報的,應當以其他形式公布。
第十四條 凡違反本規定作出重大行政行為,造成嚴重後果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給予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行政處分或者採取相應的誡免措施。
第十五條 以鄉(鎮)人民政府名義作出重大行政行為的審查事項、程式由縣級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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