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及自治區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按照地區審計工作計畫負責組織實施。
(二)對財政計畫、信貸計畫的執行及其結果進行審計監督。
(三)對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基建單位、金融保險機構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四)對行政機關和國有資金或接受國家補助的單位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五)對嚴重侵占國家資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進行立案審計。
(六)根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對建設項目開工前進行審計。
(七)對審計發現的財政經濟活動中有普遍性的問題和巨觀控制方面出現的問題進行專題審計調查,提出糾正進意見。
(八)接受上級審計機關授觀審計項目,評價企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經營水平,經濟效益。
(九)指導社會審計組織和全縣單位內部審計工作。
(十)承辦縣委、政府及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