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
一、 審判法律規定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審案件。二、 審判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和本院決定再審的案件。
三、 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司法決定權,並依法決定國家賠償。
四、 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五、 指導基層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六、 做好本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訓和宣傳報導工作及評先創優、表彰獎勵活動;負責本院幹部管理和班子建設工作;協同有關部門管理本院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工作。
七、 負責本院訴訟費的收繳、管理和使用;負責武器、服裝、車輛等專項物資的計畫管理工作;負責有關業務經費的管理使用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對上述財務工作進行審計。
八、 負責本院紀檢監察工作。
九、 負責本院司法警務工作。
十、 負責本院司法統計工作,對法院工作進行調查研究。
十一、承辦其他應由基層人民法院負責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