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民族事務委員會

(六)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學習、使用、研究、發展、搶救、保護、傳承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民族教育、翻譯、出版、報刊、廣播影視和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參與擬定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配合有關部門承辦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五)社會發展科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民族、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民族理論、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民族、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法律、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組織開展民族工作重大事宜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建議;擬定呼和浩特市有關民族、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事務管理的政策、法規、條例。
(二)監督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事宜;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要事項,參與協調呼和浩特市社會穩定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一。
(三)負責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參與協調科技發展、對口支援和經濟技術合作、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品生產等有關工作,承擔清真食品管理。
(四)監督檢查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定呼和浩特市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五)加強指導各級政府民族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的職責。承辦呼和浩特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聯繫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區域,組織接待少數民族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
(六)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學習、使用、研究、發展、搶救、保護、傳承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民族教育、翻譯、出版、報刊、廣播影視和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參與擬定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配合有關部門承辦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八)承辦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和國家民委、自治區民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呼和浩特市民族事務委員會設8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辦;組織重要檔案的起草;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信訪、財務、政務公開、接待等工作;指導二級單位的財務、審計工作;承擔聯繫兼職委員單位,實施推進呼和浩特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兼職委員制度;負責少數民族重要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的具體工作;負責委機關和事業單位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負責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指導民委系統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參與擬定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配合有關部門承辦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拔推薦工作。
(二)老幹部科:加強對老幹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規監督檢查科
承擔組織研究制定呼和浩特市有關民族、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方面的政策、法規;組織開展有關民族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方面的調查研究;做好民族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承辦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和表彰工作,指導涉及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有關管理工作;承辦行政複議和規範性檔案審查備案工作;承辦民族成份管理工作;承擔組織有關民族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政策、法律法規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研究民族關係突發事件的預警和應急機制問題,承辦有關協調處理工作;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承辦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負責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承擔組織、協調清真食品的管理工作;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承辦少數民族幹部政策、法律、法規的培訓教育工作。
(四)經濟發展科
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經濟發展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具體事宜;配合有關部門制訂全市民族聚居地區和散雜居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承擔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的具體工作;承擔民族地區統計分析和綜合評價監測體系的有關工作;承擔參與協調民族地區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商品生產有的關工作;承擔參與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管理和扶貧工作,做好相關業務培訓工作。
(五)社會發展科
研究呼和浩特市少數民族、少數民族聚居區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體育、衛生、新聞出版、社會發展事業的特殊問題、提出相關政策建設;配合教育主管部門開展民族教育援助和民族教育扶持的有關事宜;會同有關部門舉辦重大民族文化活動和承辦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民族醫藥的挖掘整理和民族文物的保護工作;開展民族之間的文化藝術合作與交流等工作,指導有關科技培訓工作,做好相關業務培訓工作。
(六)民族語言文字辦公室
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和呼市關於少數民族語文工作方面的政策、法規;指導全市蒙古語言文字的學習、使用、研究和發展工作;負責組織擬訂和實施自治區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規劃和措施;組織開展少數民族語文政策法規的研究,提出政策意見;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民族語言文字政策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承擔完成蒙古語文的表彰獎勵活動;負責組織協調蒙古語文科學研究及管理工作。負責組織蒙古語文的信息化、規範化、標準化工作;綜合掌握蒙古語言文字的科學研究使用推廣工作;負責完成國家語委和自治區語委交辦的其它工作。
(七)蒙古語文翻譯科
主要負責全市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公文、檔案、文稿、日常行文的蒙古語翻譯工作;負責全市日常宣傳活動以及機關會標、公章、文頭等翻譯校核,負責對外翻譯工作。
(八)古籍整理科
負責全市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挽救和保護工作;組織搞好呼市地區民族古籍的出版工作;參與制訂全市民族感知保護方面的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組織有關民族古籍的學術研究和協作交流活動。

辦公地點:

呼和浩特市春華水務1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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