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區環保分局

周村區環保分局

根據《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的通知》(廳發[2010]6號)和《中共周村區委、周村區人民政府關於周村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周發[2010]7號),設立淄博市環境保護局周村區分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增加市環保局下放的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我區環境保護政策、規定;對全區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受區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擬訂全區環境保護規劃;擬訂並監督實施省、市、區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全區環境功能區劃。

(二)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

(三)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協調、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向區政府提出建設各類市級和區級自然保護區申報、審批建議,監督管理市、區級自然保護區。

(四)協調解決轄區內以及跨區縣、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協調鄰區縣間的環境污染糾紛;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全區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五)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承擔落實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編報全區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全區環境狀況公報;定期發布重點區域和重點流域環境質量狀況;參與編制全區可持續發展綱要和規劃。

(六)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區級資金安排建議;按區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全區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管理全區排污費的徵收工作;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七)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制定和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國家及省、市、區的規定審核、審定、申報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指導、監督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

(八)組織開展環境保護科技發展創新、重大環境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管理全區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認證;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指導清潔生產。

(九)負責全區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制定和組織實施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負責全區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全區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監督環境監測制度的執行情況,指導環境監測計量認證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區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和推動公眾及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開展環境保護國際交流與合作;負責全區環境保護對外合作工作;協調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受區政府和市環保局委託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一)負責全區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監督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擬訂我區有關政策和規範性檔案;參與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對全區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十二)承辦區環境保護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境保護局周村分局設3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督辦、檔案、機要、保密、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機關後勤服務和行政事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組織、人事、機構編制等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辦各類表彰獎勵工作。

財務科

承擔勞動工資和社會保障等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全局財務檢查、審計工作;協調環境保護利用外資項目工作。

綜合業務

負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登記表的審核、審批工作,建設項目“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驗收工作;指導清潔生產;組織環保行政處罰、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處理區人大政協有關環境議案、提案;指導全區環保普法工作;組織實施環境目標責任制、污染源限期治理和達標排放;具體承辦區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協調環保模範城市創建工作;組織擬訂生物多樣性保護計畫;組織編制並指導實施全區自然生態保護規劃;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

人員編制

區環保分局機關編制總額8名,其中:行政編制7名,工勤人員編制1名。區環保分局可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3名。

附則

本規定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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