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周口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是周口市2011年發布的管理辦法

發布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周口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周政〔2011〕8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周口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周口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號)等檔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心城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銷售價格,以微利價格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實施和管理工作,並根據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畫、用地規劃,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項目布局,向社會公布。市發改委(價格)、監察、財政、國土資源、稅務及金融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第五條 優惠政策

(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的方式供應。在土地供應計畫中予以優先安排,並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

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的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三)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可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購房和優先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利率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供應時,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以中小套型為主,小套型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70平方米以內,中套型單套建築面積應控制在90平方米以內。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人均住房狀況、家庭人口及市場供求等因素可適當調整經濟適用住房單套建築面積。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方便居民的工作生活。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可採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信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也可由政府確定的實施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非營利性機構直接組織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所建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以保本微利的原則與普通商品價格保持合理價差,實行政府指導價,由市價格管理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計價格〔2002〕2503號)檔案規定確定,報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因地形設計限制,超標面積部分實行市場價。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對象是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無房戶、住房未達標戶以及經政府批准的被拆遷、危房改造的家庭。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對象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城市常住城鎮戶口;

(二)家庭人均收入屬低收入水平(以政府每年公布的低收入標準為準);

(三)屬無房戶或住房困難家庭(人均居住低於20平方米);

(四)未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

(五)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單身人員除應當符合以上規定外,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年齡應達到國家法定婚齡。

第十二條 已享受福利分房或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三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程式:

(一)購房申請人持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本、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住房證明和收入證明、交警部門出具的車輛證明、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房產證明、地稅部門出具的納稅證明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

(二)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對購房者申請進行審核,確定購房資格,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一般為15日。

(三)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核發準購證。

(四)購房者憑準購證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購房契約。

第十四條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產權關係等均按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只能由距離城市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城市規劃前提下,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符合規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第十六條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在滿足本單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買後,房源仍有剩餘的,經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批准,向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家庭出售,或按照成本價收購用作廉租住房。

第十七條 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實施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原則上不收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

第十八條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款實行專款專用,並接受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為有限產權,不得出租、出借,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地產權證上應當註記以下內容:

(一)經濟適用住房。

1.土地未辦有償使用;

2.不得出租、出借;

3.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

(二)共同申請人姓名和身份證編號。

第二十一條 因特殊原因,購房5年內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安排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資格的家庭購買,回購價格按原購房價格每年扣減1%計算。

第二十二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因繼承、贈與或離婚析產等原因需要轉移房屋產權的,擬接受繼承、贈與或離婚析產的家庭應當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購買條件,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核准後辦理繼承、贈與、離婚析產變更登記手續,原經濟適用住房性質不變。

第二十三條 購得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當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市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後,可以取得完全產權。

第二十四條 土地收益等價款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價格與經濟適用住房原購買價格價差的的80%計算。普通商品房的價格由發改委、財政、土地、規劃和住建部門共同確定。土地收益等價款全額上繳市財政。

第二十五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紀違法行為的監督和查處:

(一)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用地性質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銷售價格以及不執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違法行為,由價格管理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三)擅自向未取得資格的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或組織未取得資格的家庭集資合作建房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收回所購住房;不能收回的,由建設單位補繳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與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差,並對建設單位的不良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購房人購房後出租、出借或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或隱瞞發生不符合繼續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情形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要求其退還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依法註銷其產權登記,退回房價款;退回房價款按原購房價格每年扣減1%計算;

(二)以購房契約約定追回出租、出借所得租金,並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三)自退出經濟適用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再接受其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

第二十七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由政府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收回所購住房,並依法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八條 對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第二十九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出台本縣(市、區)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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