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及縣委、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府關於信訪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定。
(二)負責處理人民民眾給縣委,縣人大常委會,縣人民政府及領導的來信;接待個人和集體來縣委、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府上訪,保證信訪渠道暢通;及時、準確地向縣委、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府及縣委辦公室、縣人大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領導同志反映來信中提出的重要建議、意見和問題;綜合分析信訪信息的形勢,開展調查研究,預測發展趨勢,提出制定有關政策的建議。
(三)承辦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和新聞單位轉給吳堡縣黨政領導的人民來信和來訪接待工作;承辦涉及地方問題的軍隊來信來訪接待工作。
(四)承辦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和縣委、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府以及領導同志轉辦、交辦的信訪案件;督促檢查重要信訪案件的處理和落實。
(五)協調處理跨縣(區)、跨部門的信訪案件和難度較大的信訪案件;協調處理民眾集體來縣上訪和異常、突發事件;檢查、協調縣級機關、各部門信訪工作。
(六)指導全縣信訪業務工作;研究、起草有關信訪工作的政策,檢查督促信訪工作目標責任制的落實;組織交流信訪工作經驗,表彰先進單位和個人,提出改進和加強信訪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七)對各級機關受理人民來信、接待人民來訪情況進行分類統計,分析、掌握其變化規律,並按要求及時上報市信訪局。
(八)負責全縣信訪工作的宣傳和信息發布,向人民民眾提出有關信訪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負責管理信訪檔案。
(九)承擔縣委、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府重要會議和重要活動期間的人民來信處理工作和人民來訪接待工作。
(十)承辦縣委、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府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