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圍繞推進全區工業化進程和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制訂全區工業經濟的總體發展規劃和地方性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全區工業經濟;指導、協調和服務全區各種經濟成分、各種規模類型的工業經濟。
2、負責全區工業經濟運行調節,編制並組織實施近期工業運行調控目標、政策措施;分析監測全區工業經濟運行情況,及時解決經濟運行中的突出矛盾和問題,研究提出工業經濟運行方面的意見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協調管理工業系統的各類專項資金;貫徹落實國家產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最佳化產業結構的地方性配套措施,提出重點行業、重點產品的結構調整方案,並督促執行;指導全區工業結構調整,協調解決執行中的重大問題;配合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工業系統資金融合、法律服務體系並聯繫工業領域社會中介組織。
3、對全區各種經濟成分的工業企業實行巨觀管理和指導,負責對相關經濟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規範企業行為,協調減輕企業負擔;指導企業做好扭虧增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企業穩定工作。
4、研究和提出符合本區實際的地方國有企業改革改制的整體規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研究、制定有關的政策措施和方案並組織實施;會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研究制訂國有企業轉讓資產、股權、經營權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國有企業實行戰略性改組,推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對上市工業企業的產業政策和募集資金及投向進行指導;負責對工業園區發展進行指導、監督、協調。
5、組織實施生產與科技結合、推動企業技術進步的方針、政策和措施;引導企業進行技術創新、技術引進和技術攻關;研究規劃全區競爭行業的投資布局,公布項目投資引導目錄;指導工業企業投資方向,進行項目的登記備案和監督;指導企業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組織協調工業企業環境保護,發展環境保護產業。
6、貫徹落實國家關於促進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民營經濟和個體企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協調解決中小企業發展的重大問題;擬訂中小企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管理全區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和服務體系,擬訂政府重點扶持中小企業的項目及投資方向,扶持中小企業的發展;指導中小企業法律顧問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