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祥安康還本分紅重疾保障計畫

產品特色

1、兩全無憂慮還本百分百
本保障計畫主險的兩全保障充分融合了被保險人的風險保障需求和資金還本需求,被保險人在保障期間內身故或全殘,可獲得身故或全殘保險金的給付;生存至保險期間屆滿,可獲得一筆相當於所支付全部保費110%的滿期保險金。
2、重疾有關愛額外送關懷
本保障計畫的專屬附加險提供保障期間內較為全面的重大疾病保障,即被保險人確診初患條款約定的35種重大疾病,可獲得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確診初患8種特定疾病,可獲得相當於基本保險金額30%的特定疾病關愛提前給付保險金。疾病病種覆蓋範圍非常廣泛,可有效緩解客戶患病時的高額醫療費用壓力。
3、保費可豁免經濟零負擔
本保障計畫提供重大疾病保險費豁免保障,即被保險人若確診初患條款約定的重大疾病,公司將逐期豁免此後應交的主險各期保險費。重大疾病保險費豁免保障幫助客戶免除患有重疾後交納保費的經濟壓力和擔憂,真正體現保險的保障本質。
4、收益共分享紅利滾滾來
本保障計畫的主險具備分紅功能,即本公司每年根據分紅保險的業務經營狀況,確定紅利分配方案,客戶可以每年享受到公司經營的成果。紅利留存在本公司的紅利賬戶,以複利累積生息,助客戶抵禦通貨膨脹,切實實現保值增值,讓客戶安心無憂。
5、3種保障期間按需靈活選擇
本保障計畫提供3種保障期間,即自契約生效至被保險人60周歲、至被保險人70周歲、至被保險人80周歲,提供躉交、5年期交、10年期交、20年期交等四種交費方式,被保險人可根據自身保障需求和財務規劃靈活選擇保險期間和交費方式。

投保說明

1、保險金額
本保障計畫的保險金額根據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及性別、保險期間、交費方式及交費期間等確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
2、保險費
本保障計畫按份計算,1份保障計畫含1份主險和1份附加險,保障計畫每份保費為500元。保險費採用躉交(即一次性支付)或限期年交(即在約定的交費期間內每年支付一次保險費)的方式支付。限期年交方式下的交費期間有5年、10年和20年三種。交費方式和交費期間由投保人在投保時與本公司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
選擇限期年交交費方式的,在支付首期保險費後,投保人應當按照約定,在每個保險費約定支付日支付其餘各期的保險費。
3、本保障計畫所接受的被保險人投保年齡範圍為18周歲至65周歲。
4、本保障計畫保險期間分為至被保險人年滿60周歲後的首個契約生效日對應日前一日24時止、至被保險人年滿70周歲後的首個契約生效日對應日前一日24時止和至被保險人年滿80周歲後的首個契約生效日對應日前一日24時止三種,由投保人與本公司在投保時約定。保險期間在保險單上載明。

保障責任

(一)吉祥安康兩全保險(分紅型)
在主險契約保險期間內,且主險契約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按以下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1、滿期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間屆滿,本公司按約定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主險契約終止。滿期保險金=主險契約及附加險契約約定的首期保險費之和×主險契約的保險費應付期數×110%。
2、身故或全殘保險金
在主險契約生效或最後一次復效(以較遲者為準)之日起180天內,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殘,本公司按以下兩者中金額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全殘保險金,主險契約終止:
(1)主險契約及附加險契約約定的首期保險費之和×被保險人身故或確定全殘時主險契約已到期的保險費應付期數;
(2)被保險人身故或確定全殘時主險契約及附加險契約的現金價值之和。
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在主險契約生效或最後一次復效(以較遲者為準)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殘,本公司按以下兩者中金額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全殘保險金,主險契約終止:
(1)主險契約及附加險契約約定的首期保險費之和×被保險人身故或確定全殘時主險契約已到期的保險費應付期數×110%;
(2)被保險人身故或確定全殘時主險契約及附加險契約的現金價值之和。
(二)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險
在附加險契約保險期間內,且主險契約和附加險契約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按以下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1、重大疾病保險金
在附加險契約生效或最後一次復效(以較遲者為準)之日起180天內,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被確診初次發生附加險契約約定的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下同),本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退還投保人根據主險契約及附加險契約的約定已支付的保險費,主險契約及附加險契約終止。但是,若被保險人被確診初次發生附加險契約約定的重大疾病,同時符合主險契約約定的全殘保險金的給付條件,本公司按主險契約給付全殘保險金的,不再退還主險契約及附加險契約的保險費。
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被確診初次發生附加險契約約定的重大疾病,或在附加險契約生效或最後一次復效(以較遲者為準)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被確診初次發生附加險契約約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附加險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附加險契約終止。若已發生特定疾病關愛提前給付,本公司在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時,將扣除已提前給付的金額。
2、特定疾病關愛提前給付
“特定疾病”是依附加險契約的約定可以提前給付的疾病,特指附加險條款“8.特定疾病的定義”約定的疾病或手術。
在附加險契約生效或最後一次復效(以較遲者為準)之日起180天內,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被確診初次發生附加險契約約定的特定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下同),本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被確診初次發生附加險契約約定的特定疾病,或在附加險契約生效或最後一次復效(以較遲者為準)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被確診初次發生附加險契約約定的特定疾病,本公司按附加險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的30%給付特定疾病關愛提前給付保險金予重大疾病保險金受益人,若附加險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的30%超過人民幣100,000元,則僅提前給付人民幣100,000元。除附加險契約另有約定外,每種特定疾病關愛提前給付僅限一次,提前給付後,附加險契約繼續有效。
在任何情況下,特定疾病關愛提前給付以三次為限,特定疾病關愛提前給付保險金和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累計給付金額以附加險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為限。
3、重大疾病保險費豁免
若被保險人符合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條件,本公司除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外,對分期支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按以下約定豁免主險契約保險費:
自被保險人被確診初次發生附加險契約約定的重大疾病後的首個保險費約定支付日起,本公司每年於保險費約定支付日豁免當期應支付的主險契約的保險費,直至主險契約終止。
若被保險人僅符合特定疾病關愛提前給付保險金的給付條件(無論一次或多次),本公司不承擔保險費豁免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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