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旨
宗旨: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傳統美德,廣泛動員社會力量,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募集活動,接受國內外各種形式的慈善捐助,幫助社會上的孤老殘幼、災民和其他有特殊困難的群體和個人,開展各種有效的社會救助工作,為推動社會公平進步,促進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總會章程
《吉林省慈善總會章程》(修訂稿)
(二00九年一月十二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吉林省慈善總會(英文名稱為: JILIN CHARITY FEDERATION 英文縮寫:JCF)。
第二條 本會是由省內外熱心慈善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企事業單位、慈善組織和有關社會團體自願參加的全省性非營利公益性民間社會組織。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會址:吉林長春。
第三條 本會業務主管部門為吉林省民政廳,接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中華慈善總會的業務指導。
第四條 本會宗旨: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廣泛動員社會力量,開展形式多樣的慈善募捐活動,接受國內外各種形式的慈善捐助,幫助社會上的孤老、殘幼、孤兒、災民和其它有特殊困難的群體和個人,開展各種有效的社會救助工作,推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堅持“面向社會,募集善款,開展社會救助為中心”的工作方針。主要業務範圍是:
(一) 籌募善款。籌募和管理符合本會宗旨的專項基金和各類資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組織各種形式的募捐活動。
(二) 賑災救助。協助政府開展救災賑濟工作,接收、分配、調撥境內外通過本會捐贈的賑災款物。接受政府委託並根據實際需要生產、儲運、發放救災物資。
(三) 扶貧濟困。組織各種社會活動,扶助弱勢群體,開展扶貧救濟、撫恤工作。
(四) 慈善救助。開展安老、扶孤、助殘、助醫、助學等各種慈善救助活動。
(五) 公益援助。參加和推動文化、教育、衛生等其他社會慈善公益援助事業;組織熱心支持和參與慈善事業的志願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動。
(六) 交流與合作。總結交流經驗,展示工作成就;加強同國內外公益機構的聯繫與合作,為在我省興辦慈善事業的人士、企業及各種機構提供幫助和服務。
(七) 依據國家有關政策,經省民政廳批准,興辦與本會宗旨、業務相關的實體,籌措慈善資金。
(八) 組織慈善宣傳,普及慈善文化。進行慈善理論與發展戰略研究,探索具有中國特色和吉林特點的慈善事業發展道路。
(九) 指導單位會員,促進地方慈善事業的發展;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為政府制定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提供諮詢性意見。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七條 會員資格
(一)團體會員資格。凡關心支持慈善事業並對慈善事業有貢獻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團體及機構,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履行會員義務,經自願申請、當屆常務理事會批准,可成為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資格。凡熱心於慈善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包括企業家、社會工作者、專家學者和廣大人民民眾,只要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履行會員義務,經本人申請、當屆常務理事會批准,可成為個人會員。
(三)上述規定的會員資格和條件,適用海外華僑和港、澳、台地區的社會各界人士、慈善機構、華人團體等組織和個人。
第八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組織的各種慈善活動。
(三)有權對本會的各項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四)有權獲得本會的優先服務。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各項決議。
(二)參加本會組織舉辦的各項有關活動,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
(三)通過各種形式和途徑,為全省慈善事業發展做出有益的貢獻。
(四)按規定標準定期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正當理由,一年內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視為自動退會。會員不履行或拒絕履行義務時,本會有權勸其退會或取消會員資格;對會員有嚴重違犯本章程行為的,經常務理事會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向和工作規劃。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聘請名譽會長、名譽理事,授予榮譽會長、副會長稱號,推選正、副會長。
(五)選舉和罷免理事
(六)決定本會的終止事項。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遇有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召開,須經理事會研究決定並報省民政廳同意。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與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民主協商的方式選舉產生的理事組成,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四條 理事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年或兩年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 理事會的任務、職責。
(一)理事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負責領導本會工作。
(二)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決定,負責制定本會的工作計畫、確定工作方針和工作目標,審議會長或秘書長代表常務理事會作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選舉常務理事,根據會長提名任命正、副秘書長。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的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理事會閉幕後,負責領導慈善總會日常工作。其職責、任務是:
(一)貫徹落實理事會的決議。
(二)制定本會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算方案。
(三)審查總會的各項議案和工作報告。
(四)審議、批准會員入會、退會,增補選理事,授予榮譽稱號等事宜。
(五)提出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會長的人選方案或增補方案。根據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批准,決定本會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設定。
(六)確定本會辦事機構,制定工作制度。
(七)籌備召開理事會。
(八)負責本會的終止和清算工作。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實行不定期立會制度。每年召開一至兩次,如有特殊情況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的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實行會長辦公會制度。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
會長辦公會的職責是:
(一)討論和決定善款的募集管理和使用等事項;
(二)討論和決定本會與國內外慈善組織交流、合作等重大事項;
(三)討論和決定增補理事、常務理事、副秘書長等事項。
(四)決定本會有關重大及需提請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討論通過的其它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一名;榮譽會長若干名;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因特殊情況或工作變動,經理事會批准,可以勸離或辭職。本會可授予榮譽會長、副會長和吉林省慈善家等榮譽職位和稱號。
第二十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德高望重,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和社會影響。
(二)熱衷慈善事業,貢獻較大者。
(三)認真貫徹國家法律法規和政府的各項方針、政策。
(四)身體健康,適應工作。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執行機構。執行機構為本會的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秘書處對會長辦公會議負責,秘書長對會長負責,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處可設立若干工作部門,工作部門負責人由秘書長聘任。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監事機構。監事機構為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一名、副主席二至三名、監事若干名。監事會組成人員,由政府業務主管部門、監察、審計部門與捐贈人代表協商產生。理事會成員不兼任監事。監事會的職責是:
(一)對募集的善款接收、管理、使用、增值等活動進行監督。
(二)向捐贈人及時反饋善款的用途和監管方法等。
(三)協助審計部門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專項審計活動。
(四)有權向會員提出建議或召開會長辦公會議、常務理事會、理事大會。
(五)有權向本會、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或通報善款的監督情況,也可向社會公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三條 經費來源
(一) 政府有關部門的資助。
(二)開展各種慈善募捐活動,如義演、義賣、義診、義畫等收入。
(三)國內外社會各界和港、澳、台同胞的捐贈、贊助。
(四)興辦各類經濟實體收入。
(五)會員會費。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捐贈款物的使用範圍。凡社會慈善募捐或捐贈的款物必須嚴格用於:
(一)舉辦或資助各類慈善事業單位或慈善公益事業。
(二)根據本會宗旨,開展各種社會救助活動。
(三)符合本會宗旨的其它資助項目。
第二十五條 本會自身使用的費用,只限於:
(一)善款的利息和按規定比例提取的業務專項經費。
(二)會員的會費。
(三)自身的經濟創收收入。
(四)捐助者的專項資助。
(五)政府有關部門的定向資助。
第二十六條 本會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任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審計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立的“專項基金”每年接受登記機關指定的審計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和侵占。
第三十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使用情況,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和社會的監督,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報告,並向社會公布,還要向捐贈者報告經費使用情況。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需要終止活動時,應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提請理事會通過並經吉林省民政廳批准,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同時成立清算小組,負責善後處理事宜。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本會四屆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生效。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