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調控,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和《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國土資發〔2007〕277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土地儲備機構依據城鄉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
第三條 本市市區範圍內的土地儲備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市轄區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
市發展改革、建設、國土資源、規劃、財政、審計、房地產等部門、人民銀行和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土地儲備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二章 土地儲備計畫管理
第五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調控土地市場的需要,合理確定儲備土地規模,優先儲備閒置、空閒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
第六條 土地儲備實行計畫管理。市土地儲備、國土資源、規劃、財政部門和人民銀行根據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等,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畫,報市政府批准。
第七條 年度土地儲備計畫應當包括:
(一)年度儲備土地規模;
(二)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規模;
(三)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規模;
(四)年度儲備土地臨時利用計畫;
(五)年度土地儲備資金收支計畫。
第八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依據年度土地儲備計畫,編制土地儲備項目實施方案,經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土地儲備項目實施方案應包括:
(一)項目概況;
(二)項目用地規模;
(三)項目規劃條件;
(四)土地前期開發的主要內容;
(五)成本測算;
(六)資金計畫安排;
(七)其他附屬檔案。
第三章 儲備土地範圍與實施程式
第十條 下列國有建設用地可以納入土地儲備: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收購的土地;
(三)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四)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一條 應當依法收回使用權的國有建設用地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辦理土地儲備手續:
(一)報批方案。應當依法收回的國有建設用地,由市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市土地儲備中心擬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方案》,報市政府批准。
(二)通知收回。市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市政府的批准決定,向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通知》。
(三)註銷登記。以無償方式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市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土地註銷登記手續;以有償方式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市土地儲備中心與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簽訂協定,支付補償費,再由市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土地註銷登記手續。
(四)納入儲備。收回的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註銷登記後,由市土地儲備中心申請辦理儲備土地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收購國有建設用地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辦理土地儲備手續:
(一)申請收購。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向市土地儲備中心提出土地收購申請。
規劃收購範圍內涉及多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可以由所在區政府統一協調土地收購。
(二)核查情況。市土地儲備中心對擬收購土地的面積、四至範圍、用途、權屬及所依附著的建(構)築物等情況進行勘查和驗核。
(三)申請規劃。市土地儲備中心向市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設計條件。
(四)評估測算。市土地儲備中心和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共同擇優選擇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擬收購土地及地上建(構)築物和地下基礎設施進行評估測算,經有關部門審查備案後,確定土地收購補償費用。
劃撥土地的收購補償費用按原批准用途的現行評估確認價確定;出讓土地的收購補償費用按原批准用途的現行評估備案價確定。
地上建(構)築物和地下基礎設施的補償費用,按照評估備案價值確定(在建工程的收購補償費用,由市審計部門會同市土地儲備中心共同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評估確定);涉及房屋拆遷所需的其他補償按本市現行拆遷補償標準確定。
(五)報批方案。市土地儲備中心擬訂土地收購方案,報市政府批准;特殊宗地的土地收購方案報市土地市場管理委員會批准。
(六)簽訂契約。土地收購方案經批准後,由市土地儲備中心與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購契約》。
收購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自《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購契約》生效之日起自動解除。
(七)支付費用。市土地儲備中心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購契約》的約定,向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支付土地收購費用。
(八)交付土地。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購契約》的約定,向市土地儲備中心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構)築物和地下基礎設施等。
(九)權屬變更。市土地儲備中心應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購契約》,向市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涉及地上房屋的,可向市房地產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由市土地儲備中心行使優先購買權購置的國有建設用地,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儲備土地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因實施土地儲備需要徵收集體土地的,應當按照《合肥市徵收集體所有土地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徵收集體土地的費用按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被徵收的集體土地所依附著的集體債務由區審計部門審計、市審計部門覆核,經市政府批准後列入土地儲備成本。
第四章 儲備土地開發與利用
第十五條 儲備土地可以通過下列方式進行前期開發與利用:
(一)前期開發。在儲備土地供應前,完成地上建(構)築物和地下基礎設施的拆遷、土地平整等前期開發,使之具備供應條件。
徵收集體土地涉及的房屋拆遷、安置工作由各區政府組織實施,拆遷、安置費用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會同市建設、審計等部門核定後支付。
(二)土地利用。在儲備土地供應前,依法將儲備土地使用權單獨或連同地上建(構)築物和地下基礎設施出租、抵押或臨時改變用途。
第十六條 儲備土地前期開發涉及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的,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會同市財政、招投標中心等部門,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工程實施單位。
第十七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應當對納入儲備的土地採取必要措施予以保護管理,防止侵害儲備土地權利行為的發生。
第五章 儲備土地供應
第十八條 儲備土地供應前,市土地儲備中心應會同市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建設要求和年度土地供應計畫,編制土地供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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