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縣城鄉環境衛生管理局

職責調整

(一)將原縣城市管理局的職責劃入縣城鄉環境衛生管理局。
(二)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增加對鄉鎮城鄉環境衛生管理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城鄉容貌、環境衛生、市政工程設施、環境衛生設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用事業、園林綠化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本縣相關規範性檔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組織編制全縣城鄉環境衛生、市政工程設施維護和環衛設施建設維護管理、縣城區園林綠化、戶外廣告專業規劃,城市容貌管理規劃,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承擔城鄉容貌管理責任。負責縣城建成區內建築物和設施的容貌管理;負責城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負責對在城市建築物和設施上堆放或吊掛物品、張掛或張貼宣傳品等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對利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橋樑、廣場等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其它設施的監督管理;負責對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建築垃圾處置和運輸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對全縣城鄉容貌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四)承擔城鄉環境衛生管理責任。負責縣城建成區道路(含人行道)、廣場、公共場所等環境的清掃保潔和管理;負責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清運、處置和綜合利用管理;指導村鎮開展環境衛生綜合治理活動;組織開展對全縣城鄉環境衛生工作的監督檢查。
(五)承擔市政工程設施、環境衛生設施和園林綠化建設、維護和管理責任。負責城市道路、城市橋涵、城市排水等市政工程設施的維護、改造和管理;依法對挖掘城市道路、依附城市橋樑埋設或架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縣城建成區內設定洗車站(點)的排水許可和登記備案;負責城市道路照明和夜景燈飾的建設、維護和管理;負責垃圾收集點、公廁、果皮箱、垃圾中轉站、垃圾處理場、糞便處理場等環衛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參與化糞池的設計會審和竣工驗收;負責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維護和管理;依法對改變綠化規劃、使用、占用城市綠地和修剪、砍伐(移植)城市綠化樹木(含古樹名木)實施監督管理;參與工程建設項目附屬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會審和竣工驗收。
(六)負責城鄉容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市政工程設施、環境衛生設施監察和行政處罰工作;負責對縣城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組織、指揮、協調、監督、檢查工作,組織開展專項、重大執法活動。
(七)參與城市總體規劃的制定;參與市政工程設施建設方案的審定、竣工驗收;指導監督公用企事業,做好市政公用設施的維護管理。
(八)會同縣財政局編制業務工作年度資金預算計畫,並對資金使用實施調控和監督管理。
(九)行政審批事項。負責拆除、拆遷、封閉環衛設施的核准或許可;負責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的審批;負責城市建築垃圾處置的核准和城市建築垃圾運輸的許可;負責城市戶外廣告設定審批;負責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審批;負責挖掘城市道路(含人行道)的許可;負責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的審批;負責特殊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許可;負責城市橋樑上架設各種管線的許可;負責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的審批;負責對利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橋樑、廣場等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其它設施的審批;負責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在市區內飼養家畜家禽的許可;負責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審批;負責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審批;負責改變綠化規劃、綠化用地的使用性質的審批;負責臨時占用園林綠地的許可;負責修剪、砍伐(移植)城市樹木的審批;負責古樹名木移植的許可。
(十)履行廉政建設職責,執行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各項規定。明晰職權,防控廉政風險,建立行政權力公開透明的運行機制,推進廉政建設的標準化、規範化、制度化。
(十一)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合江縣城鄉環境衛生管理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監察室)
負責綜合協調機關的政務工作;負責黨的建設、機構編制和人事勞資、黨風廉政建設、紀檢監察、公文、檔案、保密、辦公自動化、目標管理、行政後勤、精神文明、計畫生育、保衛、群團、信訪、綜治維穩、行政效能監察等工作;承辦機關社會保險和醫療保險;負責全局性文稿起草;承辦大型會議和局務會議的組織聯絡;會同有關股室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負責編制年度資金預算和建設項目預決算,並對資金使用實施調控和監督管理;管理、監督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城鄉容貌管理股
負責編制城鄉市容市貌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建築物、構建物、臨街景觀、戶外廣告、洗車站(點)、占道攤點等容貌的監督管理;負責對城市戶外廣告設定,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城市建築渣土處置和運輸,利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橋樑、廣場等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其它設施,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以及因教學、科研或其他特殊需要在市區內飼養家畜家禽等事項的許可或審批;負責城市建成區內設定洗車站(點)的登記備案;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指導、監督檢查鄉鎮容貌管理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市政園林與公用事業管理股
負責編制城市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公用事業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市政設施(包括城市道路、橋涵、堡坎及其護欄、城市主排水管網等)的維護、管理;負責城市路燈照明及夜景燈飾的建設、維護和管理;負責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維護和管理;負責園林綠化單位的專業職稱管理;參與工程建設項目附屬園林綠化工程、城市市政設施設計會審和竣工驗收;負責指導、監督公用企事業工作;負責對挖掘城市道路(含人行道),工程施工及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在城市橋樑上架設各種管線,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特殊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改變綠化規劃及綠化用地的使用性質,臨時占用城市綠地,修剪、砍伐(移植)城市樹木,古樹名木移植等事項的許可或審批管理;負責城市建成區內設定洗車站(點)的排水許可;負責安全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城鄉環境衛生管理股(行政審批股)
負責編制城鄉環境衛生管理與環衛設施建設中長期規劃、專業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對縣城街道(含人行道)、廣場等公共環境的清掃保潔實施監督管理;負責縣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清運、處置和綜合利用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對縣城建築垃圾處置場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對縣城化糞池清掏實施監督管理;負責縣城公共區域垃圾庫、公廁、果皮箱等環衛設施建設並對其日常維護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拆除、拆遷、封閉環衛設施的核准或許可;負責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的審批;負責環衛企業資質管理;參與縣城城市環衛設施(含化糞池)設計會審和竣工驗收;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全縣城鄉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承擔有關行政審批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合江縣城鄉環境衛生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15名(含派駐紀檢監察機構行政編制)。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正股級職數5 名(含監察室主任1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五、其他事項
(一)與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
1、牽頭負責縣城建成區內戶外廣告設定管理。
2、牽頭負責縣城建成區夜景燈飾管理。
3、牽頭負責縣城建成區臨時占道停車管理。
4、牽頭負責縣城建成區環衛設施建設。
5、會同做好化糞池的設計、竣工驗收工作。
6、參與城市總體規劃的制定;參與市政環衛工程設施建設方案的審定、竣工驗收工作。
(二)縣鎮(鄉)事權劃分
1、城市環境衛生的清掃保潔和管理:縣城鄉環境衛生管理局主要負責縣城區平均寬6米以上(含6米)街道和社區公共區域清掃保潔管理,其餘平均寬6米以下的街巷和城中村、城鄉結合部等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合江鎮負責。
2、縣城建成區內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含垃圾收集點、垃圾中轉站、垃圾處理場等大型環衛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由縣城鄉環境衛生管理局負責,其餘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各鎮(鄉)負責。
3、城市市容管理:縣城鄉環境衛生管理局主要負責城市建成區市容市貌管理,其餘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各鎮(鄉)負責。
4、市政工程設施的維護、管理:縣城鄉環境衛生管理局主要負責縣建成區內的城市道路、城市橋涵、城市排水等市政工程設施的維護、管理,對城市道路挖掘、依附城市橋樑埋設或架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以及超重車過路(橋涵)進行行政監督管理,其餘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各鎮(鄉)負責。
5、園林綠化的維護、管理:縣城鄉環境衛生管理局主要負責縣建成區內的行道樹、古樹名木及縣政府投資建設的綠地、園林景觀的維護、管理,其餘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各鎮(鄉)負責。
6、公用事業的管理:縣城鄉環境衛生管理局主要負責縣建成區內的公用事業的管理,其餘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各鎮(鄉)負責。
7、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縣城鄉環境衛生管理局負責縣城區市政環衛設施、城市照明、城市道路、園林綠化、市容市貌、環境衛生、戶外廣告、夜景燈飾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組織開展全縣性的專項、重大執法活動。負責指導各鎮(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8、城市道路照明管理由縣城鄉環境衛生管理局負責。
9、縣城建成區內的縣直管公廁的管理由縣城鄉環境衛生管理局負責,其餘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各鎮(鄉)負責。
10、縣城建成區洗車站(點)的排水許可和登記備案工作由縣城鄉環境衛生管理局負責,其餘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各鎮(鄉)負責。
11、城市建築垃圾處置證的審批和建築垃圾處置場的規劃、定點、監督管理由縣城鄉環境衛生管理局負責,其餘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各鄉鎮負責。
12、城市管理行政審批事項:
(1)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許可:縣城鄉環境衛生管理局負責縣建成區域內的審批管理,其餘按屬地管理原則分別委託各鄉鎮審批管理。
(2)依附於城市道路、橋樑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審批;縣城鄉環境衛生管理局負責縣建成區域內的審批,其餘按屬地管理原則分別委託各鄉鎮審批管理。
(3)城市排水許可:縣城鄉環境衛生管理局負責縣建成區域內的審批管理,其餘按屬地管理原則分別委託各鄉鎮審批管理。
(4)城市戶外廣告設定許可:店招店牌、城市道路交通標示牌、路名牌等按事權劃分由縣城管局和各鄉鎮分別審批管理,其餘由縣城管局統一審批管理。
(5)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審批按事權劃分由縣城管局和各鄉鎮分別審批管理,其餘由縣城管局統一審批管理。
(6)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按屬地管理原則由縣城鄉環境衛生管理局委託各鄉鎮負責,縣城管局不再直接審批管理。
(7)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審批;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在市區內飼養雞鴨鵝兔羊豬家畜家禽的審批;搬動、拆除、封閉存放生活垃圾的設施核准;特殊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審批;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遷移城市的公共設施的審批;由於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審批;改變綠化規劃、綠化用地的使用性質審批;修剪、砍伐城市樹木審批;臨時占用城市綠地許可;古樹名木的遷移、轉讓、買賣初審;因建設需要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審批; 廠(礦)或其他單位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的驗收;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園林綠化工程的審批。 縣城鄉環境衛生管理局負責縣建成區域內的上述事項的審批管理,其餘按屬地管理原則分別委託各鄉鎮審批管理。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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