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要約

反要約就是受要約方對收到的要約提出異議或者從本質上改變了原要約,他所發出的就不能視作是承諾而是反要約又稱新要約。據此,凡是第三者對要約人所作的“承諾”;凡是超過規定時間的承諾,(有的也叫“遲到的承諾”);凡是內容與要約不相一致的承諾,都不是有效的承諾,而是一項新的要約或反要約,必須經原要約人承諾後才能成立契約。反要約是指受要約人將原要約的內容加以擴張、限制或變更後而予以接受的行為。我國契約法將受要約人對原要約內容的變更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實質性變更,二是非實質性變更。

反要約與承諾的區別概念

反要約就是受要約方對收到的要約提出異議或者從本質上改變了原要約,他所發出的就不能視作是承諾而是反要約又稱新要約。

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即承諾必須是無條件地接受要約的所有條件。據此,凡是第三者對要約人所作的“承諾”;凡是超過規定時間的承諾,(有的也叫“遲到的承諾”);凡是內容與要約不相一致的承諾,都不是有效的承諾,而是一項新的要約或反要約,必須經原要約人承諾後才能成立契約。

要約與反要約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契約的意思表示。

反要約是指受要約人將原要約的內容加以擴張、限制或變更後而予以接受的行為。

可以把反要約理解為新的要約。我國契約法將受要約人對原要約內容的變更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實質性變更,二是非實質性變更。前者屬於反要約,後者則要根據情況,可能性是反要約,也可能是承諾。

規定

仔細分析契約法的下列兩條規定就明白了:

第三十條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契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第三十一條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契約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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