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縣委、縣政府有關文化、體育、出版工作的指示和決定並組織實施。
2、研究制定、組織實施全縣文化、出版與體育事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和推動全縣文化、體育體制改革,制訂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協調文化藝術事業平衡發展。
3、管理全縣社會文化、藝術事業;指導、協調各類社會文化事業的建設與發展;指導藝術創作與生產,繼承和發展地方傳統優秀文化成果,扶持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的文化藝術品種,培養優秀文化藝術人才,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指導城鄉民眾文化活動;組織、協調、指導少年兒童文化藝術事業的發展;組織、協調全縣性社會文化活動。
4、研究擬定文化、體育產業計畫;協調文化、體育產業發展及運行中重大問題;指導縣重點文化、體育設施建設,管理縣級公共文化、體育設施。
5、歸口管理文化市場,貫徹執行文化市場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規,並指導實施;擬定文化市場發展規劃,研究文化市場態勢,指導、監督、檢查文化市場管理、稽查工作;整頓和規範文化市場秩序。
6、負責全縣書報刊、音像和電子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複製、經營的行政管理;依法管理計算機網路出版工作(除網路新聞外);監督、管理全縣印刷業(含出版物印刷、內部資料性印刷、打字複印店等其他印刷業);管理全縣著作權工作,依法組織查處全縣著作權糾紛案,打擊侵權盜版行為;承擔縣“掃黃打非”辦公室日常工作。
7、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縣文物、博物館的發展規劃;指導、監督、管理全縣文物保護和博物館工作。
8、管理全縣電影發行、放映事業,負責全縣音像製品的零售、出租、放映經營單位的審批、管理和音像製品的審查鑑定,以及文化、體育社團的資格審核與業務指導。
9、管理圖書館事業,指導圖書文獻資源的建設、開發和利用;組織推動圖書館標準化、現代化建設。
10、推行全民健身計畫,指導並開展民眾性體育活動,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開展國民體質測試;推動學校、企事業、機關、社區和農村體育工作。
11、制定和頒發全縣體育競賽計畫和競賽規程;指導、組織全縣性體育競賽工作;根據省、市競賽計畫,協調組織運動隊參加各類比賽;研究、協調、指導業餘訓練工作,制定運動項目的設定與重點布局;指導和檢查業餘運動隊伍的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
12、歸口管理全縣文化、體育對外交流工作,研究、制定對港、澳、台地區的文化、體育交流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承辦對港、澳、台文化、體育交流項目的各項事務。
13、指導開展以文補文活動,統籌安排和管理政府對文化、體育、圖書、文物、藝術事業單位的經費。
14、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