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其主要職責是:1、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訂全區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工作計畫,研究制訂民政工作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基層民政工作。
2、組織協調全區救災工作。負責災情的核查上報,接受、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
3、管理全區社會救濟工作。負責城鄉社會困難戶定期救濟、臨時救濟以及其他特殊救濟對象的救濟工作;負責精減下放人員和城市社會救濟工作;負責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和農村貧困戶的扶持工作;指導農村五保戶供養和敬老院管理。
4、負責三峽庫區外遷農村移民的安置和扶持開發工作。
5、主管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負責實施國家有關優待撫恤政策。負責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參戰民兵、民工傷亡撫恤工作;評定、申報傷殘等級;承辦烈士稱號的審核、申報工作;承擔區雙擁辦日常工作。
6、負責管理軍隊退休幹部、無軍籍職工、退伍義務兵的接受安置工作,指導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和軍地共育人才協調服務工作。
7、負責全區社會管理工作的政策宣傳、規劃、相關制度建設等,負責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指導社會志願者隊伍建設。
8、制定社會福利發展規劃。負責社會福利單位的審批,指導社會福利單位的管理;指導老年人權益保護工作;對社會福利企業進行巨觀管理;主管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工作。
9、制訂全區社區建設發展規劃,負責牽頭協調工作。指導全區社區建設,增強居民自治能力。
10、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推動村(居)民自治活動。
11、承辦本區域內的行政區劃的有關工作。負責鎮(街道)、村(居)委會的設立、撤銷、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核和報批工作;負責行政區域邊界勘界工作。
12、主管地名管理工作,負責地名命名更名、地名標誌設定和地名標準化建設工作。
13、承辦本區範圍民間組織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民間組織的年檢工作。
14、主管婚姻登記和收養工作,指導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工作;推行殯葬改革,指導鎮骨灰存放處的管理工作。
15、負責民政事業財務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
16、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機構設定
辦公室協助領導處理政務工作和機關日常工作,協調各科室和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組織調查研究工作,制訂局機關各項規章制度;負責局綜合性檔案、材料的起草工作;負責全區性會議的會務工作;負責局人事、勞動工資、綜合文字、信息、宣傳、信訪、文書、檔案、提案、法制、機關辦公自動化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幹部、職工的福利;負責房產管理、計畫生育、綜合治理等後勤保障工作;負責行政、民政事業經費年度計畫的編制和計畫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負責行政、民政事業經費的管理、使用和監督;負責行政、民政業務綜合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直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的登記管理、審計、監督;負責民政財務統計、審計、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負責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工作。
救災救濟科
貫徹執行有關救災救濟的政策、法規,並制訂具體貫徹實施意見;負責災害救助工作,負責查災、計災、核災、報災工作,慰問災民;負責救災款物的申請、接收、管理和分配,並監督使用;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負責農村扶貧濟困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全區救災扶貧周轉金和大災預備金;負責城鄉社會困難戶定期救濟、臨時救濟以及其他特殊救濟對象的救濟工作;負責精減下放人員和城市社會救濟工作;負責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和農村貧困戶的扶持工作;指導農村五保供養、敬老院管理和社會福利單位的審批、管理工作;負責三峽庫區農村外遷移民的安置和扶持開發等工作;貫徹有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收養登記的法律、法規;負責國內收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民間組織有關法規和政策,負責全區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審核、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全局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服務)事項的經辦、協調、綜合管理等。
優撫安置與基層政權建設科
負責擁軍優屬工作和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參戰民兵、民工傷亡撫恤工作,評定、申報傷殘等級。貫徹執行撫恤優待法規,制訂實施意見,落實各項優撫政策。承辦烈士稱號的審核、申報工作。承擔區“雙擁”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承辦軍隊(含武警)退休幹部、無軍籍職工、退伍義務兵的接受安置工作;指導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和軍地共育人才協調服務工作。調查研究基層政權與基層民眾自治組織的現狀,提出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意見:指導村(居)委員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指導組織實施村(居)委會的換屆選舉工作。貫徹執行有關行政區劃法規,承辦鎮(街道)、村(居)委會的設立、撤銷、更名、界線變更及駐地遷移的申報工作;負責勘界工作。主管地名管理工作,負責地名命名、更名、地名標誌設定和地名標準化建設工作。
社會工作科
負責全區社會管理工作的調查研究,並提出意見和建議;研究提出全區社會管理工作規劃、政策措施、實施方案以及年度工作計畫和階段性工作意見,牽頭制定社會管理相關工作制度,分解落實社會管理工作責任;擬定全區社會管理工作的考評制度,並開展相應的考評工作;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制定社會管理的具體措施和實施辦法;督促檢查區級相關職能部門履行社會管理職責和區委社會工作委員會確定的社會管理工作重大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負責擬定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社會志願者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全區社會管理的政策宣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