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縣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第三條 (一)凡要進行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的單位,須提交書面申請材料,報縣氣象局初審;

第一條 為有效提高氣象災害的應急能力和公眾防禦意識,減輕氣象災害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和各級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有關通知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是對鄉鎮、單位的氣象防災減災基礎設施和組織體系進行評定,促進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的落實,提高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接收、分發、套用能力和氣象災害的監測、報告、應對能力,從而確保重大氣象災害發生時能夠有效保護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第三條 各鄉鎮應當申報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鼓勵大中型企業、中國小校、車站、醫院、賓館、酒店、重要公共場所等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申報認證。
第四條 縣政府加強對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的管理。縣應急辦、縣氣象局共同負責制訂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實施細則,組織各鄉鎮、大中型企業、中國小校、車站、醫院、賓館、酒店、重要公共場所等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的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
第五條 申請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的單位,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建立氣象災害警報點或氣象工作站,在災害性天氣影響期間有可以24小時值班的工作場所;
(二)鄉鎮有1名負責人分管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有1名或1名以上的氣象協理員;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有分管領導和1名氣象信息聯絡員,負責災害性天氣應急工作;
(三)有氣象災害應急處置預案;有安全的避難場所,可在災害性天氣發生時,安置轉移人員;
(四)有1個或1個以上可實時監測當地天氣狀況的氣象監測設施,並能向縣氣象局進行數據傳輸;
(五)有多種渠道(設備)能夠接受縣氣象局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並能與縣氣象災害預警中心保持通信暢通;
(六)有及時傳播分發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渠道,如在公眾場所設定自動接收、播放災害性天氣警報的裝置(包括廣播、顯示屏等);
(七)有面向公眾的氣象災害防禦培訓計畫,並開展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和培訓活動。
第六條 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程式:
(一)凡要進行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的單位,須提交書面申請材料,報縣氣象局初審;
(二)經縣應急辦、縣氣象局現場調查核實後,簽署評估意見報縣政府辦審核。
(三)凡具備合格條件的,將認定為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達標單位,由縣應急辦、縣氣象局聯合頒發認證證書和標誌。
第七條 獲得認證的單位每三年進行一次複審。複審不合格者,將吊銷認證,收回認證證書和標誌。
第八條 通過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的鄉鎮、單位,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中有突出成效的,縣政府將給予相應表彰。
第九條 對獲得認證的企事業單位,在財產保險保費理賠、政府救災經費補助等方面,享受優惠政策或優先待遇。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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