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南康縣審計局成立於1984年2月,1995年3月南康撤縣設市,改稱南康市審計局。現有在職幹部職工30人,內設人秘科、財政金融審計科、行政事業審計科、經貿審計科、農業資源環境審計科、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下屬南康市基建工程(預)決算審計中心,成立於2000年9月,負責全市行政事業單位、企業、鄉(鎮、街辦)投資5萬元以上的基本建設項目財務收支和工程造價(預)決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履行審計監督。[1]
編輯本段主要職責
南康市審計局是負責全市審計監督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審計監督工作實行雙重領導,依法審計,獨立審計的原則。南康市審計局的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二)向市政府、贛州市審計局報告審計工作和向市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巨觀調控措施的建議。(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1、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2、市直各部門、事業單位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審計。3、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審計。4、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的財務收支及資產、負債、損益狀況審計。5、市屬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以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財務收支及資產、負債、損益狀況審計。6、市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審計。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審計。8、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審計。9、審計署、省審計廳、贛州市審計局授權的中央、省、市(地)駐市部門及其企業、事業單位財務收支審計。10、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交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11、審計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12、指導與監督內部審計;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13、承辦市政府和審計署、省審計廳、贛州市審計局交辦的其他事項。14、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市審計局進行的審計。[2]
編輯本段內設機構
(一)人秘科編制審計工作規劃、安排年度審計項目;處理機關日常政務,溝通內外聯繫與協調;負責機關文秘、宣傳、統計、檔案、財務、信訪和後勤管理工作;安排審計人員教育培訓和精神文明建設;審核局機關的審計文書;實施審計機關的法制和普法教育工作,承辦局舉報中心的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二)財政金融審計科實施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負責對市、鄉(鎮、街辦)的預算收支、預算外收支及效益和財稅管理情況的審計;負責對金融、保險部門、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審計;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三)行政事業審計科負責審計與市財政有撥繳款關係的市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和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市政府所屬行政部門、單位的財務收支;對社會保障機構基金、資金的籌集、使用、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審計下級政府管理的社保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四)經貿審計科負責審計市政府經貿、工交等部門的財務收支;負責對國有工商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審計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中央、省駐市企、事業單位;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負責對內部審計的指導和監督。(五)農業資源環保審計科負責審計市政府農林水、國土資源、環保等部門的財務收支及其本級和下級政府管理的農林水利、資源環保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和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提供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援助、貸款項目的審計公證報告;負責對國有資產占主導地位的合資項目和國有控股的中外合資企業的審計監督;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六)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負責對國家和省、贛州市、市級建設項目和技改項目的預算執行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審計市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建設部門和國有施工企業的審計監督;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