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平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南政綜〔2011〕24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
《南平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99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南平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引導、激勵我市企業或組織不斷追求卓越績效,提高市場競爭力,推進閩北質量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品牌帶動的若干意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質量強省提升產品質量的意見》有關規定,借鑑國內外開展質量獎活動的成功經驗,結合南平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南平市人民政府設立南平市政府質量獎(下稱南平市質量獎),用於表彰在經濟領域中實行卓越績效管理,經濟社會效益顯著的企業或組織,推動我市企業參與國家質量獎、福建省質量獎的評審。南平市質量獎是市政府在質量管理領域設立的最高榮譽獎項。
第三條 南平市質量獎的評審遵循企業或組織自願申請、市場評價、好中選優、不收費和科學、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南平市質量獎每兩年評審一次,每次授獎總數不超過3個,有效期為4年,期滿後可重新申請。
第二章 評審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南平市人民政府設立南平市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質評審)。市質評審由市政府有關部門人員組成,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主任委員,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市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人任副主任委員, 成員由南平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會同市經濟貿易委員會研究提出,上報南平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質評審負責研究、確定南平市質量獎評審工作的方針、政策,審定獲獎企業名單。
第六條 市質評審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質評辦),掛靠在南平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具體負責南平市質量獎的組織實施工作。市質評辦由南平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主要負責人兼任主任,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市經濟貿易委員會的分管負責人兼任副主任,有關部門相關科室主要負責人任成員。市質評辦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訂(修訂)南平市質量獎管理辦法和評價細則。
(二)制訂南平市質量獎標誌管理辦法。
(三)制訂評審人員的管理規定,組建評審專家庫。
(四)組織實施南平市質量獎的材料審查、現場評審和監督管理工作。
(五)提出獲獎候選名單。
(六)其它日常工作。
第七條 市質評辦下設材料審查組、現場評審組和監督檢查組。材料審查組和現場評審組從評審專家庫相關專業的專家中隨機抽取組成。監督檢查組由相關局監察人員和部分專家組成,負責對整個評審過程進行監督。
南平市質量獎評審專家庫的評審專家從市質量技術監督協會、市商標協會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機構和企業有關專家中產生,並應獲得福建省質量獎評審員或南平市質量獎評審員資格。如本地評審專家不足,可聘請外地專家擔任。
第八條 市有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分別負責本系統、本轄區和本行業申報企業或組織的培育、發動和推薦工作;宣傳、推廣獲獎企業或組織的先進經驗和成果,協助推薦專業人員擔任專家評審會委員。
第三章 申報範圍及條件
第九條 申報範圍:在南平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合法從事生產經營三年以上的企業或組織。申報企業或組織依據評審標準,在自我評價基礎上提出申請。
為確保公平和公正原則,鼓勵更多企業追求卓越績效,企業或組織二次以上(含二次)參評獲獎的,不占用名額。
第十條 申報企業或組織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誠信經營,並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通過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實行卓越績效管理成效顯著,質量管理處於全省同行業領先水平。
(二)主導產品或服務質量嚴於國家(行業)標準要求;依法接受國家法定的質量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在國家、省級質量監督抽查中連續三年合格;出口產品的企業,三年內未因質量問題被進口國通報。
(三)具有良好的經營業績和社會貢獻,經濟效益居省內同行業前列,原則上是我市的納稅大戶、出口大戶。
(四)連續三年無重大質量、安全、環保事故,各項節能減排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
(五)依法納稅,三年內無稅收違法行為發生。
(六)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第四章 評審標準
第十一條 南平市質量獎的評審標準採用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
第十二條 南平市質量獎評審標準注重企業或組織的社會責任、戰略策劃與實施、顧客和市場、資源和過程管理、售後服務等方面的全過程控制,注重其運作績效、滿足顧客需要和持續改進的能力,以及適應內外部環境變化的應變能力和發展潛能。
第五章 評審和授予
第十三條 符合南平市質量獎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填寫《南平市質量獎申報表》,按照評審標準和填報要求,從採用方法、工作展開和實施結果三個方面對實施卓越績效評價準則情況進行自我評價,並將申報表、自我評價報告和必要的證實性材料一併寄送所在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十四條 申報企業或組織所在地的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同經貿部門,對申報企業或組織進行資格審查,無異議後簽署資格審查意見,並將審查合格的申報材料聯合報送市質評辦。市質評辦材料審查組對申報企業或組織的申報材料進行符合性審查,出具審查意見,並提出可否進行現場評審的建議。
第十五條 市質評辦通過報刊或者廣播電視等媒體向社會公示申報企業或組織的質量經濟指標,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市質評辦組織對所有材料符合性審查意見和公示結果進行集體審議,確定符合現場評審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名單,參加審議人員由市質評辦成員、三分之二以上的材料審查組成員、監督檢查組組長組成。
第十七條 市質評辦組織現場評審組按現場評審標準和要求,對符合現場評審條件的企業或組織進行現場評審,出具現場評審報告。評審組一般由三至五名專家組成。
第十八條 申報企業或組織對評審組現場評審指出的問題進行原因分析,提出改進措施並落實整改,向市質評辦提交改進報告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監督檢查組按照不少於20%的比例對經過現場評審的企業或組織進行監督抽查,向市質評辦提交監督抽查意見。
第二十條 市質評辦對申報企業或組織的申報材料、現場評審報告、改進報告、監督抽查意見等進行全面審查,提出獲獎候選名單,並將相關的全部材料一併報送市質評審。
第二十一條 市質評審組織市質評審成員對候選獲獎企業或組織的全部材料進行評議,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確定獲獎企業或組織建議名單(需五分之四以上市質評審委員參加會議,且參加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
第二十二條 市質評辦通過報刊或者廣播電視等媒體向社會公示獲獎企業或組織建議名單,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市質評辦核實後,將異議和核實材料一併報送市質評審按第二十一條再次評議。再次評議與原建議不一致的,撤銷其建議名單;再次評議結果與原建議一致的,同公示結束無異議的名單一併報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條 南平市人民政府批准南平市質量獎的最終獲獎名單並頒獎。
第二十四條 授予獲獎企業或組織南平市質量獎獎牌、證書並獎勵20萬元,向社會公布獲獎名單。
企業或組織二次以上(含二次)參評獲獎的,不再頒發獎金。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應同意幫助我市其他企業或組織改進質量管理,分享和交流其實施卓越經營管理的成功經驗,帶動和促進廣大企業或組織提高經營管理質量水平。在有效期內可在其產品外包裝、廣告上宣傳,展示南平市質量獎標誌,並註明獲獎時間。
第二十六條 超過有效期未重新申請或重新申請未獲通過的,不得繼續使用南平市質量獎標誌。任何企業、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偽造或冒用南平市質量獎標誌,不得擅自製作南平市質量獎證書和獎牌。偽造或冒用南平市質量獎標誌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七條 申請南平市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所提供的材料必須真實,不得弄虛作假。對弄虛作假等以不正當手段騙取南平市質量獎的,經市質評審同意後由市質評辦提請市政府撤銷其南平市質量獎稱號,並向社會公告。同時,永久取消其申報資格。
第二十八條 獲得南平市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在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質評辦提請市政府撤銷其南平市質量獎稱號,並向社會公告:
(一)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事故的;
(二)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
(三)發生其他違反南平市質量獎宗旨與原則的重大事項的。
被撤銷南平市質量獎稱號的企業或組織,不得在其產品外包裝、廣告上展示南平市質量獎標誌。
第二十九條 參與南平市質量獎工作的人員,在推薦、評審、監督和其他有關工作中要依法保守企業或組織的商業秘密,嚴於律己,公正廉潔,在質量獎評選工作中發現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違法違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評獎工作收取費用。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南平市質量獎所需的獎勵、評審和辦公等相關經費,從市工業產業發展基金中安排。評審、辦公經費、獎盃、標誌徵集等費用由市工業產業發展基金按實撥付。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解釋權歸南平市質量獎評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