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依據市政府計畫及區情實際,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住宅建設、村鎮建設的年度計畫和中長期發展規劃,並負責對執行情況的綜合協調和檢查督辦。
主要職責
(二)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立項,資金籌措和監督管理,組織區管道路建設,並負責工程監理、檢查驗收和建管交接工作。
(三)負責區管道路維修管護,挖道審批、收費和管理。
(四)協調製定村鎮建設、小城鎮建設年度計畫和編制中長期發展規劃,並負責計畫、規劃執行情況的綜合、指導、檢查和驗收。
(五)配合市行業管理部門對轄區內建築市場管理,建築業企業的行業管理服務;辦理2000平方米以下或200萬元以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的招投標備案;負責辦理1000平方米以下安裝工程和30萬元內非住宅裝飾裝修契約備案;負責本轄區內建築企業統計報表、匯總上報和服務工作。
(六)負責全區義務勞動宣傳發動、組織實施、檢查驗收、考核評比工作。
(七)負責建設項目規劃審批初審權,包括對於用地性質和權屬不發生變化的工業倉儲類項目、個人建造住宅項目、市政管線設施項目等工作。
(八)依據市政府的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和提報轄區內房屋開發改造、建設、計畫和編制;負責涉及開發建設項目相關協調工作。
(九)負責全區機關職工住房貨幣化分配和全區經濟適用住房分配工作;負責全區廉租住房分配和廉租租金的補貼發放;負責全區城市規劃區內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十)負責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人民民眾關於城市建設方面的提案、意見和上級批轉件、信訪舉報件的承辦、受理和反饋。
(十一)貫徹執行全市城市供熱中長期發展規劃目標和落實年度供熱工作計畫;負責對本轄區內供熱企業和供熱單位的監管;參與本轄區供熱企業、供熱單位信用等級初級考評、評定工作;負責本轄區內新建、改建、擴建供熱工程的初審;負責審批不破壞建築結構的改擴建熱源工程和不需要市規劃部門審批路面的改擴建熱網工程;負責轄區內供熱企業、供熱單位供熱應急機制的建立和事故的處理;負責轄區內供熱運行安全和供熱管線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組織轄區內供熱企業對供熱保障對象的申報、綜合匯總和供熱保障資金的撥付;負責收集本區域熱源和熱網現狀的調查,提供詳實數據;負責本區域供熱環保節能工作;負責配合轄區內供熱企業對既有公共建築和居民住宅室供熱系統進行分戶循環工程改造的指導和監管工作;負責轄區內各項供熱改革政策的落實。
(十二)負責貫徹執行物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駐區物業服務企業備案工作;駐區物業服務企業的日常指導和監管工作;住宅物業項目招投標備案和採用協定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審批工作;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監督物業管理用房的配置和使用;物業承接驗收備案工作;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備案、指導和監督工作;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採集、認定和信用等級初評工作;召集區聯席會議;協助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做好本轄區住房專項維修資金歸集工作;物業管理糾紛調處和信訪投訴處理工作;參與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社會評審工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職權。
(十三)負責城建城管工作綜合協調、考評匯總,建設信息編髮和城建城管檔案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全區棚戶區改造工作。
(十五)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