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榮譽市民稱號管理辦法

(五)資助本市社會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並作出突出貢獻的; (七)為本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其他突出貢獻的。 (五)不宜保持榮譽市民稱號的其他情形。

第一條 為了鼓勵和表彰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對外交流合作作出突出貢獻的港澳台同胞、華僑和外籍人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南寧市榮譽市民稱號由南寧市人民政府授予,具體工作由南寧市外事僑務部門負責實施。
第三條 凡承認一個中國原則,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港澳台同胞、華僑和外籍人士可以被授予南寧市榮譽市民稱號:
(一)引進資金、技術、人才,為促進本市經濟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開拓國內外市場,為促進本市對外經貿合作作出突出貢獻的;
(三)提供戰略資訊,或者提出有重要價值的建議,產生重大經濟和社會效益的;
(四)促進本市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的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資助本市社會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並作出突出貢獻的;
(六)為促進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與本市友好交流與合作發揮重要作用的;
(七)為本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四條 授予南寧市榮譽市民稱號,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報。各縣(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市直各部門、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在徵得本人同意後,可以向市外事僑務部門推薦;港澳台同胞、華僑和外籍人士也可以直接向市外事僑務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二)審核。市外事僑務部門應當核實申報材料,確定候選人名單,並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涉及台灣同胞的,應當徵求市台灣事務部門的意見。
(三)公示。候選人名單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無異議的,市外事僑務部門將候選人名單提交市人民政府審定;公示有異議的,市外事僑務部門應當在公示期滿後30日內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四)提出議案。市人民政府審定候選人名單後,應當提出議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五)頒發證書。市人民政府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舉行榮譽市民稱號授予儀式,頒發榮譽證書。
第五條 南寧市榮譽市民享受以下禮遇:
(一)在應邀參加本市舉行的重大慶典等活動時,享受貴賓禮遇;
(二)在本市停留期間,享受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的工作、生活的便利和服務;
(三)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禮遇和優惠待遇。
第六條 南寧市榮譽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撤銷其榮譽市民稱號,並予以公布: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擾亂我國經濟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違背社會公德,影響惡劣的;
(四)提供虛假信息騙取榮譽市民稱號的;
(五)不宜保持榮譽市民稱號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及外事僑務等有關部門應當與南寧市榮譽市民保持聯繫,邀請其參加座談會、專題考察等相關活動,及時通報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有關情況,並為其在本市的工作和生活提供良好的服務。
第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7月8日起施行。1996年11月21日公布的《南寧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暫行辦法》(1996年南寧市人民政府第9號令)同時廢止。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