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專利申請資助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提高本市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個人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鼓勵發明人申請專利的積極性,扶持一批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和市場前景的高新技術,促進本市科技進步、經濟和社會發展,決定對專利申請進行資助,為規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南寧市專利申請資助資金在市級科技經費中安排支出。
第三條 資助對象
本市所屬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本市常住居民申請專利後自願申請資助者。
第四條 資助範圍
(一)國內發明專利申請;
(二)列入區、市政府科技計畫項目的國內實用新型專利申請;
(三)列入國家、自治區企事業專利工作試點單位的國內專利申請;
(四)本市常住居民申請的具有較好市場前景的實用新型專利;
(五)部分市場前景預期較好的國外發明專利申請。
第五條 資助條件
(一)申請資助的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有關規定,具有市場套用前景;
(二)專利申請權屬明確;
(三)屬於國家、廣西和本市重點發展的信息技術、生物工程、光電機一體化、新材料、新能源、環保以及機電、食品、化工、建材等高新技術領域和支柱產業的專利申請可優先資助;
(四)國內外發明專利申請,可優先獲得資助;
(五)同一年資助的專利申請,同一單位一般不超過10項,同一個人一般不超過5項;
第六條 資助標準
(一)國內發明專利申請在提出實質審查後,屬職務發明創造的每件資助申請費及實質審查費3000元,屬非職務發明創造的每件資助申請費及實質審查費1200元;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在被受理後,屬職務發明創造的每件資助申請費1500元,屬非職務發明創造的每件資助申請費500元。
(二)國內專利申請委託本市代理機構代理的,發明專利申請每件資助代理費500元;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每件資助代理費300元。
(三)國外發明專利申請在其授權後每件資助2萬元。
(四)同一專利項目不重複資助。
第七條 為提高專利申請質量,發揮中介服務機構在技術轉化中的作用,申請資助項目一般須委託經國家批准、廣西壯族自治區知識產權局認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專利申請,未經專利代理機構辦理的專利申請,只資助申請費和實質審查費。
第八條 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南寧市專利申請資助申請表》一式三份;
(二)單位申請的須提供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及複印件(加蓋公章)、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委託辦理證明、經辦人身份證及複印件;個人申請的須提供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及其複印件;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及其專利代辦處開具的繳納專利申請費用的發票及其複印件(申請人為個人的,須提供發票原件;申請人為單位且發票原件已經報銷入帳的,須提供單位開具的證明);
(四)國家知識產權局及其專利代辦處發出的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及其複印件;
(五)該專利申請檔案的《發明(實用新型)專利請求書》、《說明書摘要》、《摘要附圖》及複印件。
第九條 資助程式
(一)申請:填寫《南寧市專利申請資助申請表》,並提供所要求的材料;送市行政審批大廳市知識產權局(市科技局)辦公視窗。
(二)受理審查:南寧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對單位和個人的專利資助申請材料的審核,對符合申請資助條件的,即予受理和審批。
第十條 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的管理
(一)本資助資金以當年有關部門批准的資金額度為限,每年的資助資金只資助當年的專利申請。資助經費年度節餘,可節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二)南寧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對接受資助的專利申請進行跟蹤、統計,專利申請人應在接受資助後三年內每年年底提供一份專利授權和實施情況簡要說明,以便了解、掌握資助資金的使用效果及專利實施情況和其它有關問題。
第十一條 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證,如有弄虛作假,一經發現,已資助的費用全數追回,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資助受益人為專利申請人。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不屬於本辦法資助受益人。
第十三條 南寧市知識產權局在申請資助的專利申請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公開前,對其負有保密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後提出的專利申請屬資助範圍。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南寧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