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協定免責,是指當事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免除一方或者雙方責任的結果的行為。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現。
在我國,協定免責並不適用於所有的責任範圍,一般僅限於民事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不能協定免除,因為刑事犯罪不僅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而且還破壞了國家的統治秩序,必須由檢察院代表國家進行追溯,人民法院判決確定刑事犯罪人的責任承擔。但在英美法系國家,存在著適用於刑事犯罪的辯訴交易制度,公訴方可以和認罪態度較好的被告人達成減輕其刑責的協定。從廣義上講,也屬於協定免責的範疇。我國的刑事制度也進行了這個方向的改革,被告人如果積極的給予被害人經濟賠償,可以適當的減輕其刑罰。
二、協定免責條件
協定免責要想具備法律效力除了符合責任範圍的限定外,還要滿足以下條件:
1、協定的雙方對協定的內容有處分的權利。
2、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採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手段達成的協定是無效或者可撤銷的。
3、協定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侵害社會公益和第三人的利益。對一方顯失公平的協定也是可撤銷的。
協定免責採用的形式。協定免責既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既可以明示做出也可以默示做出。但是採用書面形式有利於從法律上證明協定免責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