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湖區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規定

關於認真落實《北湖區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區屬及駐區各中國小、鄉鎮中心學校、民辦學校:
為加強我區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確保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管理秩序,進一步基固基礎教育,發展高中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現將《北湖區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望認真組織學習,並制定相應的輔助性措施,加以落實。對不執行本規定的學校,在年終學校目標管理考核中,除學籍管理項記零分外,今管該項工作的校領導及相關人員,當年不能評優。
附:《北湖區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規定》
北湖區教育局
2004年3月20日

北湖區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規定

為加強我區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確保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的管理秩序,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進一步鞏固和發展基礎教育成果,根據國家教育部關於加強學校的有關規定和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入學、學籍:

1、國小:凡屬我區常住人口,年滿6歲半的適齡兒童,按居住地就近劃片入學;國中:凡國小畢業生按戶口及居住地就近劃片免試入學;高中:凡參加了統一組織會考的國中畢業生,按德、智、體幾方面全面衡量,由教育行政部門按所報考學校,擇優錄取入學。
2、國小、國中新生入學,市區居民子女憑實際常住戶口和房產證,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憑三證(暫住、工商、稅務)到教育行政部門登記後,到當年所劃片的學校辦理入學報到、註冊手續。
3、學額原則上,實驗國小按40人編班,不超過45人,在近年內可控制在55人內,普通國小按40-50人編班,複式教學班每班人數不超過40人,中學班額為50人,在近幾年內可控制在55人內。
4、新生入學報到、註冊後,即取得學籍。學校應按學生學號填寫統一式樣的學生花名冊、學籍表和學籍卡。學生學號中途不得變更;復學的學生仍是沿用第一次編制的學號;轉入的學生不得頂替空學號,必須由基教股核准編制新學號;異動學生在新生花名冊上的備註欄內註明,並按年級填寫異動學生花名冊(包括轉入、轉出、休學、退學、復學、越級、留級的學生名冊)報基教股備案。
5、新生入學生,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新生花名冊(一式二份),新生檔案材料(軟碟)送教育局基教股存檔,學生學籍表、學籍卡送教育局基教股審核後加蓋學籍管理專用章後,由學校存檔,未加蓋學籍管理專用章的學籍表、卡一律無效。
6、學校不得招收已經畢業或結業的學生來校復讀,也不得招收外校在籍學生來校寄讀或借讀。

二、轉學:

1、學生不得任意轉學。確因家長工作調動,家庭遷移或其他正當原因必須轉學者,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
2、轉學的學生,經轉入學校同意並開出接收證後,再向轉出學校提出轉學申請。經轉出學校同意,開除轉學證書,學生持轉學證到轉出地縣(區)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核並加蓋公章。其中,跨省、市(州)轉學的學生持轉學證到轉出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加蓋公章,並出具畢業會考(初、高中)有關科目成績證明。
3、轉入的學生要持轉學證、學生手冊、家長調動工作的調令、戶口本(複印件)等先到基教股審定後,方可在轉入學校辦理入學手續。轉出學生在轉出學校的檔案材料由轉出學校移交給轉入學校。
4、學校不得無故拒收正常轉學的學生,也不得接收沒有辦理正常轉學手續的學生。
5、 普通高中學校不得接收普通中專、職業高中在籍學生轉學。

三、休學和復學:

1、 學生因病不能堅持學習,由學生家長向學校提出休學申請,並持縣(區)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填寫一份學生休學登記表,經學校批准,可以休學。學生患有嚴重傳染病者,應令其休學。學生請假時累計超過全學期三分之一,應勸其休學。
2、 學生休學期間,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書,其學籍予以保留。但在學籍表、卡上註明休學原因,同時記入“休學學生一覽表”。
3、 休學期為一年,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復學,由學生和家長於休學期滿之日起兩個星期內提出申請,經學校批准可延續一年,如仍不能復學者,高中生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不再復學;國中生、小學生可延續休學;高中生休學期滿未按時提出延續休學申請,辦理延續休學手續的視同自動退學。
4、 休學期滿要求復學者,由本人或家長提出申請,並交驗縣(區)級醫院的健康證明,填寫復學登記表,學校批准方可復學,並記入“復學學生一覽表”。

四、升、留、跳級:

1、 學生各科學年成績及格者升級,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留級,但每年留級學生不得超過本年級學生總數的2%。
2、 小學生、初、高中畢業年級不得留級。學生留級需由班主任和任課教師研究提出,經學校教導處批准,校長確定。
3、 學生留級一年仍達不到升級標準的,國中可跟班就讀,直到畢業,高中應令其退學。
4、 學生智力超常,德、智、體、美成績特別優秀,身體健康,由本人或家長提出書面申請,經班主任與任課教師協商、推薦,學校同意,高中報市教育局、國中報區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可以跳級。
5、 跳級學生應在學年度開始時進行,學生跳級不得再留級。

五、 退學:

1、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未學滿規定年限不得中途退學。
2、 高中學生因特殊情況要求退學的,由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批准後,方可退學,學校可根據其實際學習年限,發給統一式樣的肄業證書。
3、 高學生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視為自動退學。不發給任何證書或證明。
A、休學期滿無特殊情況逾期兩周不來校復學的;
B、一學期曠課累計達50節以上(按6節/天課計算)的。

六、獎勵與處分:

1、 學生在德、智、體、美等方面表現突出者,應給予獎勵。
2、 學校獎勵分單項獎(含優秀獎、優勝獎、各種積極分子等)、“三好學生”獎、優秀學生幹部獎(中學)等。
3、 學生在德、智、體、美等方面表現突出者,可分別評為學校、區、市、省“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但上一級“三好”、“優乾”必須在下一級“三好”、“優乾”中評選。
4、 學生在某一方面表現突出,可評單項獎。單項獎分優秀獎、優勝獎和各種積極分子等。
5、 學生受到校級以上獎勵應記入學生檔案和學校文書檔案。
6、 學生嚴重違反《小學生守則》、《中學生守則》、學校有關規章制度以及社會治安條例,屢教不改者應給予處分。
7、 處分可視其錯誤的性質、程度和認識錯誤的態度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時間一般分半年)四種;對於極個別屢教不改,影響特別壞的高中學生可勒令退學、開除學籍。
8、 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由學校批准;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由學校提出,經區教育行政部門審定,報市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9、 受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經過一段時間的教育,能深刻認識錯誤,確有進步的應撤銷其處分。
10、 凡給予記過以上的處分的學生,其處分決定應放入學生檔案。撤銷處分後,應收其處分決定和有關資料,從學生檔案中退出,連同撤銷處分的決定存入學校文書檔案。

七、畢業:

1、 取得學籍、有統一學號的學生修業期滿,國小:學生思想品德合格,各科學年成績及格,準予畢業。畢業證由區教育局統一印製、驗印,學校頒發。國中:學生思品合格,畢業會考成績平均及格(含補考),體育成績合格,準予畢業,畢業證由市教育局統一印製,區教育行政部門驗印,學校頒發。高中:學生思品合格(含學習期間受過處已撤銷者),畢業會考成績各種及格(含補考),考查科目合格,體育達標,準予畢業。畢業證由省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市教育局驗印,學校頒發。
2、 達不到畢業要求的學生,由學校發給統一式樣的結業證書。其中,因文化成績不合格,可向區教育局提出申請,參加下一年的畢業補考。補考成績合格者,可持結業證書和成績合格證明到原發證學校換髮畢業證書。

八、其它:

1、 學生非正常死亡或發生重大事故,所在學校必須立即向區教育行政部門寫出報告,並在原學籍表、卡中註明。
2、 在執行規定過程中,各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輔助性措施,但不能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相牴觸。
3、 普通中國小學籍由教育局基礎教育部門歸口管理。
4、 本《規定》從2004年4月起開始執行。
北湖區教育局
200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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