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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法制辦公室 北京市檔案局制發)京政法制復字〔1992〕4號 )
二、 凡本市有行政複議任務的行政機關,均按本規則做好行政複議案件文書立卷歸檔工作。
三、 行政複議案件文書立卷實行一案二卷(正卷和負卷)制度,一卷一號。正卷是行政複議案件審理過程中可對外公開的檔案材料;副卷屬不能對外公開的檔案材料。
四、 行政機關自收到行政複議申請書之日起,案件承辦人即應開始進行立卷的準備,在案件審理工作中,系統收集整理有關文書(包括證據、談話筆錄、調查材料等),做好立卷的前期準備工作。
五、 行政複議案件辦結後,案件承辦人應整理案件的全部材料,進行立卷。
六、 行政複議案件檔案的案卷封面,區、縣政府的,按市檔案局和市政府法制辦規定的標準樣式製作;各委、辦、局(總公司)和區、縣下屬各單位的,按照文書檔案的有關規定辦理。
七、 行政複議案件檔案中的文書正本只存一份。
八、 不能隨文書裝訂立卷的照片、圖紙等證據,應放入證物袋中隨卷歸檔,在證物袋上註明證據的名稱、數量、攝錄時間及地點、主要內容。
不能隨文書立卷的音像證據,須在備考表上註明錄製的數量、內容、時間、地點、責任者、存放地點
等內容,並按音像製品的管理辦法管理。
九、 行政複議案件檔案正卷內的文書按以下順序排列:
(一) 卷內目錄;
(二) 行政複議決定書或行政複議裁決書;
(三) 行政複議決定書或行政複議裁決書的回執;
(四) 行政複議接待登記表;
(五) 行政複議申請書及附屬檔案;
(六) 行政複議案件受理通知書及答辯通知書;
(七) 行政複議案件受理通知書及答辯通知書的回執;
(八) 行政複議案件答辯書及附屬檔案;
(九) 各類筆錄(包括詢問筆錄、調查筆錄、工作聯繫筆錄、審理筆錄和對原行政機關處罰決定案卷的閱卷筆錄),按時間順序排列。
(十) 申請人及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在前、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在後);
(十一)案件結報表;
(十二)退卷函;
(十三)備考表;
十、 行政複議案件檔案副卷內的文書按下列順序排列:
(一) 卷內目錄;
(二) 結案報告;
(三) 行政複議案件立案登記表;
(四) 行政複議案件評議筆錄(或複議委員會討論案件筆錄、向主管領導匯報案件情況筆錄);
(五) 機密檔案抄件;
(六) 內部請示、報告及批件;
(七) 其它不宜對外公開的材料;
(八) 備考表;
十一、需補證的行政複議案件、申請人撤回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案件、移送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行政複議案件、終止的行政複議案件所形成的文書,應按複議工作時間的先後順序排列。
十二、行政複議案卷卷內文書,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逐頁編寫頁碼,正頁在右上角,反頁在左上角。
十三、卷內目錄,按卷內文書排列順序逐件填寫,將檔案的文號、責任者、題名、檔案形成日期等填寫清楚,標明頁號。沒有題名的文書要擬寫題名。文書的題名不得隨意更改和簡化。
十四、有關案卷文書的說明,要逐項填寫在備考表內,並寫明立卷人、檢查人的姓名和立卷時間。
十五、案卷封面及卷內的文書一律使用鋼筆或毛筆書寫。
十六、破損文書,應進行修補或複製。複製件放在原件前面。文書紙面過小或裝訂影響字跡的文書,用另紙加襯邊後再裝訂。紙面過大的文書,按案卷大小摺疊整齊。字跡難以辨認的文書,應附抄件。需附卷的信封要打開平放,郵票不得揭掉。文書上的金屬物要剔除。
十七、行政複議案卷,一律使用棉線繩、採用三孔一線的裝訂方法裝訂。
十八、檔案保管期限,由案件承辦人根據有關規定擬定,報法制部門領導審批。案卷立卷後於次年3月以前向本單位檔案室移交。移交時,應辦理移交手續。
涉及國家機密和個人隱私的文書,應列為密卷,在歸檔時在案卷封面右上角加蓋密卷章。密級的確定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九、檔案管理人員要對接收的行政複議檔案進行嚴格檢查,不符合立卷規定要求的,一律退立卷人,重新整理。
二十、行政應訴案件文書的立卷歸檔,參照本規則辦理。
二十一、本規則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會同市檔案局解釋。
二十二、本辦法自1992年1月1日起試行。
時間
199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