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懷柔區民政局

(十)負責擬訂本區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命名及更名工作;負責邊界爭議調處工作。 (二十)負責對全區民政、民族、宗教、僑務事業費的計畫、管理、使用和審計工作。 (五)北京市懷柔區民政局民族宗教僑務科

職能

(二)負責本區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年度檢查和監督管理工作;查處本區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會團體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
(三)負責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負責義務兵優待、各類優撫對象撫恤優待和烈士褒揚工作;負責本區見義勇為人員的確認、獎勵和權益保護工作。
(四)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工作。
(五)負責本區救災工作,核查災情,撥發救災款物;接收、管理、分配社會各界救災捐贈,檢查、監督救災款物的使用。
(六)負責社會救濟、扶貧濟困,負責征地超轉人員、精簡退職人員、起義投誠人員、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城市居民糧油幫困人員、城鄉醫療救助人員的核准、生活補助費的發放和農村孤寡、殘、幼人員入“五保戶”註冊備案;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批。
(七)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推動農村開展村民自治活動。
(八)負責參與擬訂社區建設規劃,擬訂本區社區建設、社區服務的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開展社區服務、社區志願服務、社區服務信息網路建設工作;指導開展社區服務站建設工作,並對社區服務設施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九)負責本區婚姻登記、兒童收養登記和管理工作。
(十)負責擬訂本區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命名及更名工作;負責邊界爭議調處工作。
(十一)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管理;申請、審核城鄉無喪葬補助居民喪葬補貼資金。
(十二)負責調查研究本區民族、宗教、僑務情況,提出政策建議;協調推動本區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僑務工作相關職責,建立民族、宗教、僑務事務服務體系;保護少數民族、宗教團體和宗教場所及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
(十三)負責歸僑、僑眷身份確認、發證、中國公民確定民族成份工作。
(十四)負責本區宗教事務的協調和宗教活動場所的依法管理工作;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務。
(十五)負責清真食品生產、加工、經營場所登記、審驗和清真食品生產、加工、經營網點懸掛清真專用標誌的登記審驗、監督檢查工作。
(十六)負責華僑、港澳同胞及外籍華人學生來京上中國小的審批工作。
(十七)配合有關部門處理涉及民政、民族、宗教、僑務方面的突發事件;協助有關部門完成少數民族古籍整理工作。
(十八)負責老年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權益保障,組織老年人開展文體活動和優待證的發放工作。
(十九)擬訂並組織實施本區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負責本區新辦社會福利企業的審核工作。
(二十)負責對全區民政、民族、宗教、僑務事業費的計畫、管理、使用和審計工作。

機構設定

(一)北京市懷柔區民政局辦公室
負責本機關政務工作;組織起草有關重要文稿;負責重要檔案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查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二)北京市懷柔區民政局優撫安置科
負責全區各類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工作和復員退伍軍人安置工作,保障優撫、安置政策的落實;組織開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負責本區見義勇為人員的確認、獎勵和權益保護工作;協調做好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工作。
(三)北京市懷柔區民政局社會救災救濟科
負責全區救災工作,核查災情,撥發救災款物;檢查、監督救災款物的使用;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批及業務指導。
(四)北京市懷柔區民政局民政科
指導全區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和民主監督工作;負責擬訂本區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命名、更名和邊界爭議調處工作。
(五)北京市懷柔區民政局民族宗教僑務科
貫徹落實黨的民族宗教僑務政策,負責民族宗教僑務政策的宣傳教育,保護民族宗教僑務對象的合法權益;負責歸僑、僑眷身份確認、發證、中國公民確定民族成份;負責舉辦大型宗教活動批准工作;負責承辦本區宗教教職人員到外地或者外地宗教教職人員到本區主持宗教活動事先備案工作。
(六)北京市懷柔區民政局社團辦公室(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辦公室)
負責社會組織的監督管理和培育發展。負責社會組織的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和備案,對社會組織違反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對非法社會組織依法進行查處;最佳化社會組織發展環境,培育社會組織健康科學發展。
(七)北京市懷柔區民政局財計科
負責編報本區民政部門年度預決算;落實本區民政部門年度預算;負責機關財務、政府採購、資金管理工作;負責本區各項民政事業統計工作。
(八)北京市懷柔區民政局政工科
負責擬訂民政系統精神文明、組織、統戰、法制、教育培訓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本系統人事勞資、福利待遇工作;負責黨務、婦女兒童、離退休老幹部管理和計畫生育工作。
紀檢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監察科按有關規定派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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