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全文
北京市快遞業價格行為規則(試行)
第一條為規範本市快遞業價格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企業合法權益,建立和維護公正、公平、公開的快遞市場價格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快遞,是指在承諾的時限內快速完成的寄遞活動。
本市郵政管理部門許可或備案的快遞業經營企業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快遞業務經營的價格行為,適用本規則。
本規則所稱的寄遞,是指將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裝上的名址遞送給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活動,包括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
第三條快遞業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企業依據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等情況自主制定,通過市場公平競爭形成價格。
第四條快遞業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原則上由價格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區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管轄;價格違法行為發生地難以確定的,由快遞業經營企業住所地的區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管轄;快遞業價格壟斷行為由市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管轄。
第五條快遞業經營企業銷售商品(如包裝箱等)和提供服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誠實守信的原則,遵守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
第六條快遞業經營企業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應當實行明碼標價,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公開標示商品價格、服務內容、服務價格等有關情況。
第七條快遞業經營企業應當在服務網點、網站等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明碼標價,公布商品價格、服務項目(內容)、計價單位和服務價格等事項。標價內容要真實明確、清晰醒目,價格變動時應當及時更新標價內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快遞人員上門服務時應當主動向消費者出示與其經營場所明碼標價內容一致的價目表或價目本等,以便消費者選擇、查詢。
快遞業經營企業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以書面契約確定企業與用戶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在快遞運單上以醒目的方式標明快遞服務內容和服務價格等事項。
第八條快遞業經營企業可以採取標價牌、價目表、價目本、展示板、電子螢幕以及其他有效形式明碼標價,並標明監督電話(監督電話指本快遞經營企業統一對外的客戶服務、投訴監督電話)和價格舉報電話12358。
明碼標價一律使用阿拉伯數碼標明人民幣金額。使用中、外文同時標價的,價格應當保持一致。計價單位應使用法定計量單位。
第九條快遞業經營企業提供電話受理服務的,應當事先告知消費者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
第十條快遞業經營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務項目和服務價格等內容;(二)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三)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經營場所使用兩種不同標價方式,以低價招徠顧客並以高價進行結算的;(四)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時,相關促銷內容、促銷商品價格附加條件及其他相關限制性條件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的;(五)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時,使用虛假的或者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方式,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扣,誘導消費者消費的;(六)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七)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企業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八)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九)具有競爭關係的快遞業經營企業達成、實施價格壟斷協定;(十)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企業濫用支配地位,排除、限制價格競爭;(十一)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十二)其他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快遞業經營企業要加強價格自律,應當根據其經營條件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溝通協調機制、爭議調解機制、糾錯理賠機制等,明確具體部門或者人員受理消費者投訴,及時解決價格糾紛,切實做到依法誠信經營。
第十二條行業協會應當按照有關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密切關注行業經營企業的價格行為動態,引導和督促行業經營企業誠信經營,依法競爭,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不得制定排除、限制價格競爭的規則、決定、通知及組織經營企業達成或者實施壟斷協定,積極配合價格主管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快遞業經營企業和行業協會應當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及時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的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消費者在接受服務前享有詳細了解明碼標價等相關信息、明明白白消費的權利。如發現相關價格違法問題或涉嫌價格壟斷行為,可以及時保留相關事實和證據並向價格主管部門舉報投訴。
第十五條快遞業經營企業違反本規則的,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本規則由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根據法律法規的修訂和執法實踐,將適時更新和調整本規則相關內容。
第十七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試行兩年。
內容解讀
《規則》要求,快遞公司應在服務網點、網站等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明碼標價,公布商品價格、服務項目、計價單位和服務價格等事項;標價內容要真實明確、清晰醒目,價格變動時應及時更新標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當快遞員上門服務時,應主動向消費者出示與經營場所明碼標價內容一致的價目表或價目本,以便消費者選擇、查詢。
《規則》列出了快遞公司的十二條行為“禁令”,其中包括:在標價外加價出售商品,收取未標明的費用;以低價招徠顧客,以高價結算;價格促銷時,促銷商品價格附加條件及其他限制性條件不標示或含糊標示;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具有競爭關係的快遞業經營企業達成價格壟斷協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企業濫用支配地位,排除、限制價格競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