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決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77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管理暫行辦法〉等26項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已經2018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7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陳吉寧
2018年2月12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管理暫行辦法》等26項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北京市利用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管理暫行辦法》等26項規章的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郊區城鎮和農村建設規劃管理的若干規定(1991年3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號令發布,根據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號令修改)
1.將第二條修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本市的鄉鎮機關、鄉鎮村企事業單位、新集鎮、新農村和農民住宅等建設工程的選址定點,必須經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建設。”
2.將第三條修改為:“各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區域規劃、鄉域規劃、城鎮規劃編制工作的領導。農村的規劃方案(包括鄉鎮村、農民住宅、鄉鎮機關和鄉鎮村企事業),由鄉、鎮政府組織編制。各項規劃方案的審批,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規定的許可權進行。市農村工作行政主管部門所屬農村建設管理機構依據審定的規劃方案組織農村建設和管理。”
3.將第四條修改為:“未取得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一切建設活動,均按照違法建設處理。”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北京市利用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管理暫行辦法》等26項規章主管部門的稱謂、個別文字和條、款、項順序作相應的修改和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利用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管理暫行辦法》等26項規章根據本決定修正後重新公布。
規定全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郊區城鎮和農村建設規劃管理的若干規定
(1991年3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號令發布 根據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號令第一次修改 根據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號令第二次修改)
為加強本市城鄉建設規劃管理,保證各項建設按照統一規定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作如下規定:
一、全市行政區域16800平方公里範圍,都是“城市規劃區”的範圍。“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一切城市和農村各項建設工程、建設用地都必須執行統一規劃,服從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劃管理。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本市的鄉鎮機關、鄉鎮村企事業單位、新集鎮、新農村和農民住宅等建設工程的選址定點,必須經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建設。
三、各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區域規劃、鄉域規劃、城鎮規劃編制工作的領導。農村的規劃方案(包括鄉鎮村、農民住宅、鄉鎮機關和鄉鎮村企事業),由鄉、鎮政府組織編制。各項規劃方案的審批,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規定的許可權進行。市農村工作行政主管部門所屬農村建設管理機構依據審定的規劃方案組織農村建設和管理。
四、未取得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一切建設活動,均按照違法建設處理。
五、各級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要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切實加強對郊區城鎮和農村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對執法不嚴、越權審批造成不良後果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六、本規定自1991年3月1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