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北京市
【發布日期】1996-05-13
【生效日期】1996-05-13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法律內容
北京市一級以上裁判員登記註冊管理辦法
(1996年5月13日)
第一條立法宗旨
為加強對本市一級以上裁判員的規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及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除足球外各項目一級以上(含一級)北京籍裁判員
註冊資格:
(一)持有國家體委、北京市體委頒發的國際、國家、一級裁判員等級證書;
(二)有正式的北京市戶口;
(三)年齡65周歲以下。
第三條主管部門
北京市體育競賽管理中心是一級以上裁判員註冊主管部門。
第四條註冊時間
從1996年開始對本市各運動項目一級以上裁判員實行註冊管理。按年度辦理註冊的時間為每年1月1日至2月15日(1997年註冊日期為1996年7月1日至10月31日)。註冊的有效期為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條註冊程式
由各區、縣體委負責辦理本區、縣範圍內的註冊登記,並以各區、縣體委為單位,每年在2月15日之前,到北京市體育競賽管理中心競賽部辦理註冊手續。超出此期限不再受理。裁判員的註冊登記表由北京市體育競賽管理中心統一製作。
第六條註冊的有關規定
裁判員註冊登記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裁判員註冊時只能在一個行政區,即所在工作單位的行政區,或居住地行政區的區、縣體委進行註冊登記。
(二)裁判員註冊時必須按年度交納註冊費,註冊費用由個人承擔,標準如下:
1、國際級裁判員,每人每年度50元;
2、國家級裁判員,每人每年度40元;
3、一級裁判員,每人每年度30元。
(三)註冊費統一交由市體育競賽管理中心管理,用於北京市裁判員隊伍發展基金。
(四)裁判員註冊登記時,必須按註冊內容和要求由本人逐項填寫註冊表,字跡工整,塗改無效。凡持有兩個項目以上(含兩項)裁判證書者必須分別填寫註冊登記表。第一年註冊時需附本人近期小二寸黑白照片一張。
(五)註冊情況若與事實不符,此註冊無效。
第七條不予註冊範圍
有下列三種情況者不予註冊:
(一)凡違背北京市體育競賽管理規定的裁判員在接受處理之前,北京市體育競賽管理中心將不予註冊。
(二)經北京市體育競賽管理中心批准到外地執裁的裁判員,如果超過預定期限,仍繼續在外地執裁,在接受處理之前不予註冊。
(三)自行代表其它省、市地區或行業體協執裁的裁判員,在接受處理之前不予註冊。
第八條對註冊裁判員的管理
北京市體育競賽管理中心將對註冊的各級裁判員實行如下管理:
(一)只有在北京市體育競賽管理中心註冊過的國際、國家級裁判員才能取得向國家體委主管部門註冊的資格。
(二)只有經過正式註冊的裁判員才有資格擔任北京市本年度市級以上各項比賽的裁判工作。
(三)一級以上(含一級)的裁判員,除接受北京市體育競賽管理中心選派的任務外,由各區、縣體委對其進行管理。管理範圍應包括:
1、推薦、選派參加市級或區、縣級比賽的裁判工作
2、組織裁判業務、理論、外語、體能的培訓和測試;
3、組織裁判員進行政治思想和職業道德的學習與教育。
(四)市級比賽由北京市體育競賽管理中心統一選派裁判員,區、縣級比賽由區、縣體委統一選派裁判員。
(五)凡經註冊的各級裁判員必須遵守《裁判員守則》和《北京市裁判員工作條例》以及有關規定,如有違反,將視情節給予以下處罰:
1、通報批評;
2、停止一場至數場裁判工作的資格;
3、降低裁判等級直至除名;
4、停止終身裁判工作的資格。
5、未經北京市體育競賽管理中心批准擅自執裁的裁判員取消其註冊資格。
(六)裁判員每年註冊後,將獲得由北京市體育競賽管理中心統一頒發的參賽許可證。因特殊情況,臨時註冊經批准後,註冊費用按不同等級所交費用的標準加倍收取。
(七)在北京市範圍內,因裁判員代表單位問題發生爭議時,由北京市體育競賽管理中心依據註冊事實裁決。
第九條實施日期與解釋
本辦法自1996年7月1日起實行。本辦法由北京市體育運動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