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教師公寓管理辦法

北京大學教師公寓管理辦法

《北京大學教師公寓管理辦法》經2002年5月14日第455次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2008年1月3日第673次校長辦公會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北京大學住房制度改革,規範和完善教師公寓管理體系,促進學校事業的發展,根據《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廳字[1999]10號)、《北京市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實施方案》(京發[1999]21號)和《關於完善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見》(廳字[2005]8號)等檔案精神,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保證教師公寓的流動性,教師公寓只租不售,租金標準略低於市場房租,租住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三條 教師公寓管理委員會由相關職能部門和教代會代表組成,受學校委託,負責制定教師公寓的相關政策和規定。教師公寓管理服務中心掛靠在房地產管理部,負責教師公寓管理的具體工作,受教師公寓管理委員會監督。

第二章 申請人條件

第四條 租住教師公寓的申請人應為北京大學事業編制、本人和配偶均未享受過任何形式的福利住房且無自購房(經濟適用房、商品房等)的無房教職工,同時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引進的具有博士學歷或副高級職稱(含)以上的人才;
2.應屆畢業生。

第五條 申請人可申請的教師公寓戶型標準為:

1.三居室:正高級職稱或正處級及以上職務;

2.兩居室:副高級職稱或副處級職務;

3.標準間、一居室:中級職稱或正科級職務;

4.2人一間標準間:初級職稱或科員。

第三章 申請程式

第六條 申請人本人向教師公寓管理服務中心提出書面申請,並按要求提供相關無房證明材料。

第七條 教師公寓管理服務中心進行資格審核,審核合格後在房地產管理部網頁上公示一周。如無異議,教師公寓管理服務中心根據房源情況安排住房,並與申請人簽定教師公寓租住協定。如有異議,由教師公寓管理服務中心核查並報教師公寓管理委員會裁定。

第八條 申請人交納租賃保證金,辦理入住手續。

第四章 租期和收費標準

第九條 教師公寓租期參照人事聘用期限,但累計不應超過五年。五年後確需繼續租住,由本人提出申請,教師公寓管理委員會予以審批。

第十條 五年租期內的教師公寓租金標準參照教師公寓所在地市場租金標準確定。

主校園周邊區域教師公寓租金標準為45元/平方米/月(使用面積);

燕北園、萬柳公寓等其他區域教師公寓租金標準為40元/平方米/月(使用面積)。

第十一條 如經審批,同意五年後繼續租住,教師公寓租金標準為60元/平方米/月(使用面積)。

第十二條 教師公寓的租金由學校財務部按月從教職工本人工資收入(包括崗位津貼或補助)中統一扣繳,不足部分由教職工本人直接到房地產管理部交納。

第五章 教師公寓管理

第十三條 租住教師公寓實行履約保證制度,凡租住教師公寓的教職工及所在單位必須與教師公寓管理服務中心簽訂租住協定,明確權利義務,嚴格履行協定。

第十四條 在承租期內,一般不再進行房屋調換。如因職稱、職務晉升調換較高標準的教師公寓,從入住之日起兩年後方可申請。

第十五條 申請租住教師公寓的教職工,應如實提供相應無房證明材料;已入住教師公寓的教職工,應及時、如實填報個人住房情況,不符合入住資格或自購住房後應主動及時退還教師公寓。若弄虛作假或不如實填報個人住房情況,一經查實,取消其租住教師公寓的資格;已經入住教師公寓的,按80元/平方米/月(使用面積)收取房屋占用費。

第十六條 教師公寓只能由本人居住,嚴禁利用教師公寓進行經營活動,嚴禁轉讓、轉租、轉借等改變教師公寓租住性質的行為。上述行為一經發現,按80元/平方米/月(使用面積)收取房屋占用費,直至收回公寓。

第十七條 租住期滿後,教職工及所在單位應積極配合學校,及時清退教師公寓;對於逾期不退還的教師公寓,按80元/平方米/月(使用面積)收取房屋占用費。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退還教師公寓,否則按80元/平方米/月(使用面積)收取房屋占用費,並有權採取措施收回教師公寓。

1.調離學校;

2.辭職、自動離職;

3.開除、解聘、解除勞動契約、勞動契約期滿後不再續簽;4.自費出國(境)留學;

5.其他學校認定違反租住協定的情況。

第十九條 房屋占用費由學校財務部從教職工本人工資收入(包括崗位津貼或補助)中統一扣繳,不足部分由教職工本人直接到房地產管理部交納。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教職工有權向紀檢、監察部門及教師公寓管理委員會反映、檢舉其他教職工隱瞞真實住房情況和管理部門營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經2008年1月3日第673次校長辦公會討論修訂,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學校原有的有關政策和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發布前租住教師公寓的無房教職工,五年租金優惠期滿後如申請繼續租住,按此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教師公寓管理委員會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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