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64號

《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已經2013年7月15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長 楊棟樑

2013年9月18日

本規定已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9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的決定》,予以廢止。

基本信息

生產安全十條規定

條文釋義

一、必須依法設立、證照齊全有效。

二、必須建立健全並嚴格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執行領導帶班值班制度。

三、必須確保從業人員符合錄用條件並培訓合格,依法持證上崗。

四、必須嚴格管控重大危險源,嚴格變更管理,遇險科學施救。

五、必須按照《危險化學品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導則》要求排查治理隱患。

六、嚴禁設備設施帶病運行和未經審批停用報警聯鎖系統。

七、嚴禁可燃和有毒氣體泄漏等報警系統處於非正常狀態。

八、嚴禁未經審批進行動火、進入受限空間、高處、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檢維修、盲板抽堵等作業。

九、嚴禁違章指揮和強令他人冒險作業。

十、嚴禁違章作業、脫崗和在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

《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以下簡稱《十條規定》)由5個必須和5個嚴禁組成,緊抓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生產安全的主要矛盾和關鍵問題,規範了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過程中集中多發的問題。

主要特點

一是重點突出,針對性強。《十條規定》在歸納總結近年來造成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主要因素的基礎上,從企業必須依法取得相關證照、建立健全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等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嚴格從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要求等方面強調了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保障生產安全的最基本的規定,突出了遏制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的關鍵因素。

二是編制依法,執行有據。《十條規定》中的每一個必須、每一個嚴禁,都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等重要法規標準為依據,都是有法可依的,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必須嚴格執行。違反了規定,就要依法進行處罰。

三是簡明扼要,便於普及。《十條規定》的內容只有十句話,239個字,言簡意賅,一目了然。雖然這些內容過去都有規定,但散落在多項法規標準之中,許多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對其不夠熟悉。《十條規定》明確將法規標準中規定的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應該做、必須做的最基本的要求規範出來,便於企業及相關人員記憶和執行。

簡要解釋

五必須

一、必須依法設立、證照齊全有效

依法設立是要求:企業的設立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當地產業結構規劃;企業的選址應當符合當地城鄉規劃;新建化工企業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入化工園區(或集中區),必須經過正規設計、必須裝備自動監控系統及必要的安全儀表系統,周邊距離不足和城區內的化工企業要搬遷進入化工園區。

證照齊全主要是指各種企業安全許可證照,包括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查和各類相應的安全許可證不僅要齊全,還要確保在有效期內。

依法設立是企業安全生產的首要條件和前提保障。安全生產行政審批是危險化學品企業準入的首要關口,是檢查企業是否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重要環節,是安全監管部門強化安全生產監管的重要行政手段。而非法生產行為一直是引發事故,特別是較大以上群死群傷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例如,2013年3月1日,遼寧省朝陽市建平縣鴻燊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硫酸儲罐爆炸泄漏事故,導致7人死亡、2人受傷。事故企業未取得工商註冊,在項目建設過程中,除辦理了臨時占地手續外,項目可研、環評、安全評價、設計等相關手續均未辦理。

二、必須建立健全並嚴格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執行領導帶班值班制度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重要制度,建立健全並嚴格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是企業加強安全管理的重要基礎。嚴格領導帶班值班制度是強化企業領導安全生產責任意識、及時掌握安全生產動態的重要途徑,是及時應對突發事件的重要保障。

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健全、不落實,領導帶班值班制度執行不嚴格往往是事故發生的首要潛在因素。例如,2012年12月31日,山西省潞城市山西潞安集團天脊煤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苯胺泄漏事故,造成區域環境污染事件,直接經濟損失約235.92萬元。事故直接原因雖然是事故儲罐進料管道上的金屬軟管破裂導致的,但經調查發現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當班員工18個小時不巡檢)和領導帶班值班制度未嚴格落實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三、必須確保從業人員符合錄用條件並培訓合格,依法持證上崗

化工生產、儲存、使用過程中涉及到品種繁多、特性各異的危險化學品,涉及複雜多樣的工藝技術、設備、儀表、電氣等設施。特別是近年來,化工生產呈現出裝置大型化、集約化的發展,對從業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從業人員的良好素質是化工企業實現安全生產必須具備的基礎條件。只有經過嚴格的培訓,掌握生產工藝及設備操作技能、熟知本崗位存在的安全隱患及防範措施、需要取證的崗位依法取證後,才能承擔並完成自己的本職工作,保證自身和裝置的安全。

不符合錄用條件、不具備相關知識和技能、不持證上崗的“三不”人員從事化工生產極易發生事故。例如,2012年2月28日,河北省石家莊市趙縣河北克爾化工有限公司重大爆炸事故,造成29人死亡、46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459萬元。事故暴露出的主要問題之一就是公司從業人員不具備化工生產的專業技能。該公司車間主任和重要崗位員工多為周邊村裡的農民(國中以下文化程度),缺乏化工生產必備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未經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訓即上崗作業,把危險程度較低的生產過程變成了高度危險的生產過程,針對突發異常情況,缺乏及時有效應對緊急情況的知識和能力,最終導致事故發生。

四、必須嚴格管控重大危險源,嚴格變更管理,遇險科學施救

嚴格管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是有效預防、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途徑和基礎性、長效性措施。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0號)明確提出了對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要完善監測監控手段和落實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等要求。由於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數量較大,一旦發生事故,造成的後果和影響十分巨大。例如,2008年8月26日,廣西河池市廣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爆炸事故,造成21人死亡、59人受傷,廠區附近3公里範圍共11500多名民眾疏散,直接經濟損失7586萬元。事後調查發現,該起事故與罐區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不到位有直接關係,事故儲罐沒有安裝液位、溫度、壓力測量監控儀表和可燃氣體泄漏報警儀表。

變更管理是指對人員、工作過程、工作程式、技術、設施等永久性或暫時性的變化進行有計畫的控制,確保變更帶來的危害得到充分識別,風險得到有效控制。變更按內容分為工藝技術變更、設備設施變更和管理變更等。變更管理在我國化工企業安全管理中是薄弱環節。發生變更時,如果未對風險進行分析並採取安全措施,就極易形成重大事故隱患,甚至造成事故。例如,2010年7月16日,遼寧省大連市的大連中石油國際儲運有限公司原油罐區發生的輸油管道爆炸事故,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和1名作業人員失蹤、1名消防戰士犧牲。該起事故是未嚴格執行變更管理程式導致事故發生的典型案例。事故單位的原油硫化氫脫除劑的活性組分由有機胺類變更為雙氧水,脫除劑組分發生了變更,加注過程操作條件也發生了變化,但企業沒有針對這些變更進行風險分析,也沒有制定風險控制方案,導致了在加劑過程中發生火災爆炸事故,大火持續燃燒15個小時,泄漏原油流入附近海域。

在作業遇險時,不能保證自身安全的情況下盲目施救,往往會使事故擴大,造成施救者受到傷害甚至死亡。例如,2012年5月26日,江蘇省鹽城市大豐躍龍化學有限公司中毒事故,導致2人死亡。事故原因是尾氣吸收崗位因有毒氣體外逸並在密閉空間積聚,導致當班操作人員中毒,當班職工在組織救援的過程中因防範措施不當,盲目施救,致使3名救援人員在施救過程中相繼中毒。

五、必須按照《危險化學品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導則》要求排查治理隱患

隱患是事故的根源。排查治理隱患,是安全生產工作的最基本任務,是預防和減少事故的最有效手段,也是安全生產的重要基礎性工作。

《危險化學品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導則》對企業建立並不斷完善隱患排查體制機制、制定完善管理制度、紮實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和細緻的規定。隱患排查走過場、隱患消除不及時,都可能成為事故的誘因。例如,2011年11月6日,吉林省松原市松原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氣體分餾車間發生爆炸引起火災,造成4人死亡、1人重傷,6人輕傷。事後調查發現,事故發生時,氣體分餾裝置存在硫化氫腐蝕,事發前曾出現硫化氫嚴重超標現象,企業沒有據此縮短設備監測檢查周期,排查隱患,加強維護保養,充分暴露出企業隱患治理工作沒有落實到位,為事故發生埋下伏筆。

五個嚴禁

一、嚴禁設備設施帶病運行和未經審批停用報警聯鎖系統

設備、設施是化工生產的基礎,設備、設施帶病運行是事故的主要根源之一。例如,2010年5月9日,上海中石化高橋分公司煉油事業部儲運2號罐區石腦油儲罐火災事故,造成1613#罐罐頂掀開,1615#罐罐頂局部開裂,經濟損失60餘萬元。事故直接原因是1613#油罐鋁製浮盤腐蝕穿孔,造成罐內硫化亞鐵遇空氣自燃。事故企業2003年至事發時只做過一次內壁防腐,石腦油罐罐壁和鋁製浮盤嚴重腐蝕,一直帶病運行,最終導致了事故的發生。

報警聯鎖系統是規範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降低安全風險、保證裝置的平穩運行、安全生產的有效手段,是防止事故發生的重要措施,也是提升企業本質安全水平的有效途徑。未經審批、隨意停用報警聯鎖系統會給安全生產造成極大的隱患。例如,2011年7月11日,廣東省惠州市中海油煉化公司惠州煉油分公司芳烴聯合裝置火災事故,造成重整生成油分離塔塔底泵的軸承、密封及進出口管線及附近管線、電纜及管廊結構等損毀。直接原因是重整生成油分離塔塔底泵非驅動端的止推軸承損壞,造成軸劇烈振動和軸位移,導致該泵非驅動端的兩級機械密封的嚴重損壞造成泄漏,泄漏的介質遇到軸套與密封端蓋發生硬摩擦產生的高溫導致著火。但是調查發現,事故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由於DCS通道不足,儀表系統沒有按照規範設定泵的機械密封油罐低液位信號,進入控制室的信號只設定了狀態顯示,沒有聲光報警,致使控制室值班人員未能及時發現異常情況。

二、嚴禁可燃和有毒氣體泄漏等報警系統處於非正常狀態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泄漏等報警系統是可燃有毒氣體泄漏的重要預警手段。可燃和有毒氣體含量超出安全規定要求但不能被檢測出時,極易發生事故。例如,2010年11月20日,榆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樹脂二廠2#聚合廠房內發生了空間爆炸,造成4人死亡、2人重傷、3人輕傷,經濟損失2500萬元。雖然事故直接原因是位於2#聚合廠房四層南側待出料的9號釜頂部氯乙烯單體進料管與總排空管控制閥下連線的上彎頭焊縫開裂導致氯乙烯泄漏,泄漏的氯乙烯漏進9號釜一層東側出料泵旁的混凝土柱上的聚合釜出料泵啟動開關,產生電氣火花,引起廠房內的氯乙烯氣體空間爆炸,但是本應起到報警作用的泄漏氣體檢測儀卻沒有發出報警,未起到預防事故發生的作用,最終導致了事故的發生。

三、嚴禁未經審批進行動火、進入受限空間、高處、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檢維修、盲板抽堵等作業

化工企業動火、進入受限空間、高處、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檢維修、盲板抽堵等作業均具有很大的風險。嚴格八大作業的安全管理,就是要審查作業過程中風險是否分析全面,確認作業條件是否具備、安全措施是否足夠並落實,相關人員是否按要求現場確認、簽字。同時,必須加強作業過程監督,作業過程中必須有監護人進行現場監護。作業過程中因審批制度不完善、執行不到位導致的人身傷亡的事故時有發生。例如,2010年6月29日,遼寧省遼陽市中石油遼陽石化分公司煉油廠原油輸轉站1個3萬立方米的原油罐在清罐作業過程中,發生可燃氣體爆燃事故,致使罐內作業人員3人死亡、7人受傷。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作業現場負責人在沒有監護人員在場的情況下,帶領作業人員進入作業現場作業,同時,在“有限空間作業票”和“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監督卡”上的安全措施未落實,用閥門代替盲板,就簽字確認,使工人在存在較大事故隱患的環境裡作業,導致了事故的發生。

四、嚴禁違章指揮和強令他人冒險作業

違章指揮,往往會造成額外的風險,給作業者帶來傷害,甚至是血的教訓,違章指揮和強令他人冒險作業是不顧他人安全的惡劣行為,經常成為事故的誘因。例如,2010年7月28日,江蘇省南京市揚州鴻運建設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邁皋橋街道萬壽村15號的原南京塑膠四廠舊址,平整拆遷土地過程中,挖掘機挖穿了地下丙烯管道,丙烯泄漏後遇到明火發生爆燃事故,造成22人死亡、120人住院治療,事故還造成周邊近兩平方公里範圍內的3000多戶居民住房及部分商店玻璃、門窗不同程度受損。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因為現場施工安全管理缺失,施工隊伍盲目施工,現場作業負責人在明知拆除地塊內有地下丙烯管道的情況下,不顧危險,違章指揮,野蠻操作,造成管道被挖穿,從而釀成重大事故。

五、嚴禁違章作業、脫崗和在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作業人員在崗期間,若脫崗、酒後上崗,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一旦生產過程中出現異常情況,不能及時發現和處理,往往造成嚴重後果。例如,2008年9月14日,遼寧省遼陽市金航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下落不明,2人受輕傷。事故原因就是在滴加異辛醇進行硝化反應的過程中,當班操作工違章脫崗,反應失控時沒能及時發現和處置導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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