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部計畫勞動力局
按:最近經常有來信來訪詢問一九六一年至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間精簡職工遺留問題的處理政策,為此,特請勞動人事部計畫勞動力局簡復如下
一、問:目前已有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對本地區精簡的老職工作出了生活困難補助規定,非本地區精簡職工到這些地區安家的可否享受?
答:我們黨和國家對六十年代因承擔國家困難被精簡的職工的生活困難極為關心。一九八二年黨中央和國務院召開了第三次全國信訪工作會議,要求各地區解決歷史遺留問題,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有計畫有步驟地研究解決。能解決哪些問題就積極主動地解決哪些問題
,國家無力解決的問題,全國不作統一規定。目前,已有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上述精神和地方財力的可能,對一九六一年至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間精簡的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生活有困難的老職工規定了生活困難補助辦法。這些規定只適用於本地區所屬單位被精簡的職工,
其它地區和部門的精簡職工不能享受,他們的生活困難問題,只能由當地民政部門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予社會救濟。
二、問:精簡退職的老職工生活困難救濟待遇國家是如何規定的?
答: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國務院《關於精簡退職的老職工生活困難救濟問題的通知》規定:
對於從一九六一年到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間精簡退職的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參加工作並發給了一次性退職補助金的職工,凡是現在全部或者大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年老體弱,或者長期患病影響勞動較大而家庭生活無依靠的,由當地民政部門按月發給本人原標準工資百分之四十的救濟
費。(醫療待遇見解答四)
對於從一九六一年到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間精簡退職的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中,凡是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身體條件而生活困難的,由民政部門給予社會救濟,應使他們的生活不低於當地一般居民;職工本人的疾病醫療費用,如果本人負擔有困難的,民政部門可給予適當
救濟。
三、問:已經作精簡退職處理的因工負傷、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應享受什麼待遇?
答:根據民政部一九八三年三月十一日《關於精減退職老弱殘職工生活困難救濟若干問題的解答》:凡是在一九六一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間已經作退職處理的因工負傷、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包括一九五八年以後參加工作因工負傷的職工),家庭生活無依靠的,可
以作為特殊情況補辦40%救濟。他們的醫療費用,屬於傷口復發的,由民政部門實報實銷;屬一般疾病的,按問題解答四的規定辦理。已經作退職處理的因工負傷、全部喪失勞動力的職工,則應當由原單位改按退休處理。
四、問:享受40%救濟的退職老弱殘職工的醫療費如何解決?
答:據民政部一九八三年三月十一日《問題解答》:由民政部門根據指定醫療單位的收費憑證補助三分之二的醫療費(包括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本人負擔三分之一。退職老弱殘職工如果病情嚴重,需要住院或者轉院治療,應當由指定的醫療單位開具證明並經民政部門同意。住
院期間的一伙食費和轉院治療的車船費、旅店費,原則上應由本人負擔。對於本人負擔上述費用有困難的,民政部門可以給予臨時救濟。
五、問:被精簡的老弱殘職工,在退職後發現患矽肺病的,應給予何種待遇?
答:據民政部一九八三年三月十一日《問題解答》:凡是在一九六一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間精簡退職的老弱殘職工,退職後發現患有矽肺病,經原精簡單位證明其退職前確係較長時間從事矽塵作業,經省(地、市)矽肺診斷中心小組檢查鑑定確有一期矽肺病,部分喪失
勞動能力,而家庭生活無依靠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批准,可以享受40%救濟。對於患有一期矽肺病合併結核病和患二三期矽肺病的退職職工,按退休處理。
六、問:精簡期間作除名處理的職工是否可以改按精簡處理?退職費是否可以補發?發放標準是什麼?
答:一九六六年二月一日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五省精簡安置鞏固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凡是在精簡時少發了退職費的,都應當由原單位核實後如數補發。原單位已經撤銷的,由其原來的上一級主管單位補發。
對於本來應當是精簡而作了除名處理的職工,查實情況後可以改按精簡處理,並按照規定,分別給予應得的待遇。
一九六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中央精簡小組《關於職工退職待遇等問題的通知》規定:一九五八年以來參加工作的長期職工退職時,其退職補助費可以和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長期職工一樣按照一九五八年三月七日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職處理的暫行規定(草案)》的規定發
給。即:連續工齡不夠一年的,發給一個月的本人工資;一年以上至十年的,每滿一年,加發一個月的本人工資;十年以上的,從第十一年起,每滿一年,加發一個半月的本人工資。但是退職補助費的總額,最高不得超過三十個月的本人工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地方財力的可能作
出新規定的,可執行地方的新規定。
七、問:被精簡的大、中專畢業生可否重新安排工作?
答:由於種種原因,確有一批大中專畢業生在六十年代初期被精簡了,閒散在社會上。為了落實知識分子政策,調動他們建設四化的積極性,一九八○年二月二十五日國務院批轉的民政部、國務院科學技術幹部局《關於閒散在社會上的科學技術人員安排使用意見的報告》中規定:閒散
科技人員中,專業水平較高,又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如工作需要,經過考核,可擇優錄用一部分。要面向基層,儘可能就地安排。
對其他有工作要求的閒散科技人員,要採取多種形式,廣開門路,積極創造條件,儘可能將他們就地使用,發揮一技之長。有的可簽訂契約臨時雇用,按照他們所學專業,安排到全民或集體所有制的農業科研、文教衛生、工業或副業單位做技術工作;有的可就近聘請當技術、業務顧問
或大、中、國小代課教師;有的可組織整理技術資料;年齡較大、行動不便,而又有某些專長,願意工作的,可採取臨時交給任務的辦法,讓他們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八、問:原工商業者被精簡的在生活待遇上有何規定?
答:一九八三年七月五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統戰部等五個部門《關於處理六十年代初期原工商業者被精簡下放農村問題的請示報告》規定:對六十年代初期從國營、公私合營企業中,被動員或者強行精簡下放農村的原資本家、資本家代理人以及有定息的其他工商
業者(當時自動離職的,確係自願回鄉的,以及已安排社隊企業工作、有工資收入的除外),從本文下達之日起,由原在企業(或其主管業務部門),按月發給一定數額的生活費,但不要低於二十元(外加副食補貼);他們去世後,參照企業職工去世後的辦法,發給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
親屬撫恤費。以上所需費用在企業營業外支出中列支。過去未發的和已發給生活費但低於本辦法中規定的限額的,一律不補。
九、問:精簡職工恢復工作後工齡應如何計算?
答:一九六六年二月一日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五省精減安置鞏固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對重新錄用的被精減職工,精減前的連續工齡和重新參加工作後的連續工齡,可以合併計算。
又據一九六五年七月十五日原勞動部工資局復河南省勞動廳《關於集體所有制職工被精簡後參加國營企業工作的工齡計算等問題》的意見:原在集體所有制單位工作,被精簡退職的職工,參加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以後,其退職以前連續工作的時間和再次參加工作以後的工作時間,可以
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一九六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中共中央《關於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精減幹部的安置處理辦法的補充規定》中規定: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幹部,凡是本人要求保留幹部身份、不領工資、不辦退職手續、回家參加勞動的,可以批准,並且發給證明。其中,一九五二年底以前參加
工作,但是目前不宜作退職處理的幹部,本人自願回農村參加勞動生產的,可以保留幹部身份,由原單位另列編制,按照原來的標準,發給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工資。這些保留幹部身份的人員,在回家、回農村期間,工齡照算,公費醫療待遇不變。
十、問:精簡歸僑職工及精簡港澳回歸職工可否重新安排工作?
答:根據一九八三年九月八日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勞動人事部《關於處理六十年代初期精簡的歸僑職工問題的意見》,即(83)僑政字058號規定:對未執行〔1962〕296號檔案而被精簡的歸僑職工,未達到退休年齡尚能工作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僑務辦公室審查和勞
動人事部門同意,可以在全民或集體所有制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被精簡的歸僑職工,被重新安排在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的,其再次參加工作後的工作時間與精簡前的工作時間可以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工資,可參照精簡前的原工資,結合本人現在擔負的工作及個人表現重新評定。
被精簡的歸僑職工年老體弱、不能參加工作的,可按退職處理。退職費按國發〔1978〕104號和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60號檔案的有關規定,從批准之月發給,即每月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另加副食補貼。
根據一九八四年四月十七日國務院港澳辦公室《關於(83)僑政字058號文是否適用港澳回歸人員的答覆》:對六十年代初期被精減的港澳回歸職工,凡是符合(83)僑政會字第058檔案規定精神的,可以按該文精神辦理。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勞動人事部聯合簽發的《關於處理六十年代初期精簡的歸僑職工問題的補充規定》中規定:
六十年代初期,因未執行中央有關規定,而被精簡的歸僑職工,現已重新安排在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的,其被精簡期間可以與精簡前後連續工作的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已按國發〔1978〕104號檔案規定辦理了退職的,精簡期間計算工齡後,其中符合退休條件的,可以改按
退休辦理,改辦前的退職金與退休金的差額不補發。
因未執行中央有關規定,而被精簡的華僑和歸僑的直系親屬,也可按(83)僑政會字第058號檔案和本補充規定辦理。
198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