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訟——日不落“炮製”的辭彙,有沒有語法錯誤呢?辭賦家天山客:沒有;屬於單字成意。詞典里有“勝訴”,而無“勝訟”。歷史學者萬蒂說:“勝訟==訴,訴---法律上為原告;訟---法律對應原告。如:訟棍-幫人打官司的人。”許慎撰《說文解字》認為:“‘訴,告也’;‘訟,爭也’。……以手曰爭,以言曰訟。”訴訟既是法治系統的一種結構形式,又是這一系統的運作過程。這個過程包括提起訴訟、法院的審理和裁決、執行等。勝訴--指官司打贏,勝訟詞典里卻沒有這個說法。
勝訟,這個詞語起源於1993年寒假,日不落在讀大學中文專業——寒假赴哈爾濱拜訪文友,在黑龍江日報社總編對一則新聞標題含有“勝訟”字樣,進行推敲質疑,批評了記者,並責成改正聲明之。雖然當時的詞典沒有明確的注釋詞條,但由於網路詞典在當今的活躍,故完全可以把“勝訟”一詞拿來主義化。作家、編輯家、出版家-王若冰,認為:“這個詞毋需置疑,是成立的。訟就是糾紛,糾紛衍化升級而成官司。字義很明確。清代稱幫人打官司的人叫做訟師,就是打官司的師傅,現在叫得好聽了些,叫做律師。訴訟=對簿公堂。這個訴,可以視為名詞,也可以視為動詞,作名詞,他與訟的詞義是並列。日不落提出這個辭彙,合情合理。”。
勝訴:sheng su ;[Law] to recover; to win a lawsuit(結果由 Dr.eye譯典通字典 提供)。勝訴權是法院可以依據實體法對其進行保護的權利。如果超了時效也就是說法院已經不能違反程式用實體法保護實體權利了。訴權是訴訟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護其財產權和人身權的權利,訴權既包括程式性訴權,也包括實體性訴權。程式性訴權又可分為原告的起訴權和被告的應訴權,勝訴權則是一種實體性訴權,而訴訟時效實質上是與勝訴權相聯繫的。
勝訟,同樣須起訴過程的,但更突出結果的味道。起訴:法院的審理和裁決、執行等。"訴"﹦"言"+"斥"[4],可以指提出或發出排斥對方的言論,即控訴、告發、控告對方;"訟"﹦"言"+"公",可以指將彼此間各執一理而相持不下的爭辯、糾紛等提交公共權力機構,以求在公共權力機構就彼此間爭辯、糾紛等的是非曲直,並得到公平、公正的裁斷;"言"則是訴訟各方對所爭辯事物(原型)所作的語言文字表達。因此:勝訟,比勝訴更抽象,但是通過文本執行,有法權味道。
《短評:支持國際雲——儘快勝訟》云:“[註:神吟國際說:“謀害我老母親的是2005年5月前的一期《讀者》!封面是一輪巨大的月亮,其中一個姓李的寫的《一碗清水》,被編輯其中,以影射我母親!貪腐勢力以此中某些內容謀害了我母親!以泄飛行員王偉死亡之恨,真是人治無底洞,都扯得到一起!今天,貪腐勢力捉弄我報員考保衛員職稱,因畢業證丟失,非要我去近二百公里外的學校辦證明,車票都買了,騙我再去問誰誰某某可以不需證明否!又造成耽誤時間!還聯手貪腐勢力,用氣功外氣攻擊我的眼睛和下身!使我眼睛發花、頭暈!!身體差就病倒了!!!”(引用QQ資料)。]人為財利,法德枯空;無金無權,懾民難從。人間滄桑,正邪有終;勸世良言,多少霜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