務川自治縣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視窗單位及視窗工作人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務川自治縣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政務中心)視窗工作的規範管理,強化工作責任,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優質服務,樹立視窗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貴州省行政服務監督和管理辦法(試行)》(黔監發〔2006〕15號)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所有在政務中心設定視窗的單位和人員的有關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進駐政務中心的單位和事項按《務川自治縣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辦事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務府辦發〔2007〕160號)執行。

第二章 視窗單位的管理

 第四條 各視窗單位要根據各自的業務需要向政務中心派駐工作人員,設定辦事視窗。派入政務中心的工作人員數量和人員名單由視窗單位提出,經政務中心初審後報縣人民政府審定。
第五條 視窗單位在政務中心設定辦事視窗,遵循“三不變”原則,即派駐政務中心人員關係不變,各單位的審批許可權不變,辦事項目收取的資金使用渠道不變。 
第六條 各視窗單位要根據工作性質、內容和業務量選派政治思想好、業務素質高的業務骨幹到政務中心視窗工作,全力保障視窗正常運作。政務中心視窗工作人員在正常履行職責情況下,享受原單位福利待遇不變。 
第七條 各視窗單位要授予政務中心視窗相應的管理許可權,保證視窗規範運作,不得授權不明、權責不清。能當即辦理的要當即辦理,不能當即辦理的要承諾辦理時限。凡是在原單位能當即辦理的事項,進駐中心後要當即辦理。 
第八條 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派駐政務中心視窗的工作直接負責,必須親自解決業務工作開展涉及的困難和問題。各單位還要在視窗工作人員中明確1名視窗負責人。 
第九條 只派駐1名視窗工作人員的單位,實行AB崗制。A崗人員在政務中心視窗上班,B崗人員在原單位上班,當A崗受理事項後,除即辦件外,轉由B崗人員將收件傳回單位,按承諾時限辦結,並傳回視窗,送達申請人。A崗人員因特殊情況缺席,由B崗人員到政務中心視窗頂崗。 
第十條 凡在政務中心辦理的所有辦事項目的收費,由政務中心專設的銀行視窗統一收取,所收資金按照縣財政的有關規定劃撥。視窗單位不得直接收費、擅自提高標準或搭車收費。 
第十一條 各視窗單位要嚴格按承諾的審批條件、審批程式辦件,不得隨意增減審批條件、審批程式或逾時辦理。 
第十二條 凡是應在政務中心受理、辦理的事項,任何單位不得在其他地方另行受理、辦理,不得違反規定要求申請人再到本單位申報、補送材料、找領導簽字、繳費或領取批文、證照。 
第十三條 各視窗單位要主動配合政務中心開展業務工作,支持政務中心加強對視窗工作人員的管理。凡是政務中心轉給視窗的政務諮詢和投訴事項,視窗單位必須按要求及時回復或辦理。

第三章 視窗工作人員的管理

 第十四條 派入政務中心的工作人員在政務中心工作時間原則上一年不變,需要調整時須經政務中心同意,報縣政府辦公室行文。 
第十五條 視窗工作人員日常管理由政務中心負責,業務管理由原單位負責。政務中心對視窗工作人員的業務辦理按相關規定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 政務中心按相關規定對視窗工作人員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個人年度考核的最終結果,並作為其晉職晉級的重要依據。政務中心年終考核的優秀指標,由人事部門單列,不占選派單位指標,並適當高於其他單位比例。
第十七條 視窗工作人員的工作職責包括: 
(一)根據單位的授權,按要求完成各項業務工作;
(二)嚴格執行辦事項目管理規定,履行崗位職責; 
(三)代表單位辦理政務中心轉辦的政務諮詢或投訴處理事項,無權辦理的要按時協調原單位辦理後回復;
(四)及時準確地向政務中心電腦管理網路輸入有關資料,遵守檔案管理制度,規範管理檔案資料; 
(五)嚴格遵守政務中心各項制度和工作紀律,準時參加政務中心組織的各類會議和活動,不得隨意缺曠、遲到、早退;
(六)保持視窗和辦公室整潔,愛護公物,正確使用各類設備,下班前自覺關掉電源。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八條 政務中心對視窗單位按年度進行考核,對視窗單位業務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日常督查督辦,對視窗工作人員實行按月考核。 
第十九條 對視窗單位和視窗工作人員的具體考核辦法,由政務中心負責制定,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後公布執行。 
第二十條 對視窗單位和視窗工作人員的具體考核工作,由政務中心根據縣委、縣人民政府的有關要求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考核實行量化打分的辦法。視窗單位工作人員平時工作表現,包括廉潔自律、辦事效率、辦件規範、工作作風等情況一併納入考核。考核細則應包括綜合評議,即由政務中心統一印製評議表,對視窗單位和工作人員實行辦件評議,政務中心根據服務對象評議表回收率和評議結果對視窗單位和工作人員進行綜合評議打分。 
第二十二條 考核工作接受縣紀檢監察部門監督。視窗單位或視窗工作人員對考核結果不服的,可以向政務中心申請覆核;覆核後仍有爭議的,涉及視窗單位的報縣人民政府裁定,涉及視窗工作人員的報人事管理部門裁定。

第五章 獎 懲

 第二十三條 政務中心視窗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嚴格按照辦件管理規定辦理各項手續,不得出現下列情形:
(一) 辦件手續不規範,未按規定將申辦事項的有關信息和資料輸入政務中心電腦網路; 
(二) 應作收件處理而未收件; 
(三) 應作補辦件處理而未向服務對象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補齊的材料; 
(四) 應作退件處理,但未向服務對象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 
(五) 受理聯辦件而未及時抄告有關部門; 
(六)未按《務川自治縣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政務諮詢和投訴監督管理辦法》(務府辦發〔2007〕162號)有關規定辦理政務諮詢和投訴有關事項; 
(七)在政務服務中心受理行政許可、行政審批申請的同時,又在其他地方受理申請的;
(八)在行政許可、行政審批法定條件之外,擅自增加前置條件或者附加有償諮詢、培訓、購物、指定中介服務的; 
(九)實施行政許可、行政審批等依法應收取的費用,未按規定由政務服務中心收費視窗統一收取的; 
(十)在受理或者辦理行政服務事項過程中出現吃、拿、卡、要或者搭車收費、變相收費、超標準收費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十一)以任何形式向中介機構介紹業務或者從事其他有償中介活動的; 
(十二) 由於視窗工作人員工作失誤造成行政服務事項延期辦結或者在工作中弄虛作假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二十四條 對視窗工作人員的獎勵實行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的原則。對視窗工作人員的獎勵措施包括: 
(一) 發放考核獎; 
(二) 通報表揚;
(三) 評選季度和年度優秀工作者; 
(四) 年度個人工作考核評優。
第二十五條 視窗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改正:
(一)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至第(六)項規定的; 
(二) 連續2次以上在月考核中名列後5名的;
(三) 當年累計3次以上在月考核中名列後5名,且期間沒有1次在月考核中名列前5名的。 
第二十六條 視窗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回原單位處理,年度個人考核為不稱職(不合格):(一)業務水平較低,服務態度惡劣,服務對象投訴較多的; 
(二)違反政務中心管理制度和工作紀律,被2次通報批評或2次誡免談話的。 
第二十七條 有關部門應把政務中心的考核意見,作為對視窗工作人員表彰、獎勵、提乾或優先晉職、晉級的依據之一。以後凡各單位提拔股室長、推薦副科級領導幹部,原則上應具備在政務中心視窗工作的經歷。 
第二十八條 政務服務中心各視窗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服務中,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七)至第(十二)項規定情形之一的,由政務中心對其進行公開曝光,並報紀檢監察部門對其進行誡勉談話;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政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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