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經歷
與呂樂相比,在七十年代尾,曾任警隊政治部及毒品調查科的偵緝探長劉振斯,名氣及職級上與呂樂有很大距離,但從時間上來看,他是香港最後一個華探長,自此以後便取消了該職位。
雖然是最後一個,但劉振斯回港成功反擊廉署,並令廉署撤銷指控卻是華探中第一人。劉振斯說:“逃亡台灣這么多年,我特地挑選1997年7月1日回港,成班華探,連呂樂都勸我不要這么做,不過他又希望我成功甩掉罪名,還好最後結果沒有令他失望。” 廉政公署在1997年12月最終因證據不足,不再對他提出檢控。
劉振斯1981年6月被廉署調查而避走台灣,警隊也撤銷其華探長一職,故他常主觀認為是廉署配合港英政府的政治手段來整治華探長,並想除之而後快。他說:“我由始至終未怕過廉署,他們好多人都是由政治部調過去,我熟悉他們的手法。”例如劉振斯自稱並不怕廉署的盤問手法,他說,“他們非常時興突然間大力拍桌大聲喝你,等你心理脆弱時不小心就露出破綻。我就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等三個人(盤問員)無防範時就大力踢嚇他,話就話踩,其實是自己想壯膽不好好輸氣勢。”
回首六、七十年代,可算香港烏煙瘴氣的年代,貪污問題在公共服務機構中十分嚴重,如救護人員在接送病人往醫院前,向病人索取茶錢,消防員開水喉救火要收開喉費,病人要打賞醫院的亞嬸,才可取得開水或便盆。就是連輪候公屋,申請入學或各種公共服務,也要賄賂有關官員。而貪污風氣在警隊中更為嚴重。受賄的警務人員更包庇黃、賭、毒等各種非法罪行,社會治安、秩序受到嚴重的威脅。市民雖飽受貪污的禍害,卻敢怒而不敢言。
感言
劉振斯直言:“如果可以重來,我寧願學人家從商,不要因為逃跑而搞的老婆都要離婚,台灣搞地產又搞到一無所有……”劉到台灣後,輾轉回到深圳發展,因開採石礦供應大亞灣核電廠建築所需而發跡起來,雖然石礦場已關閉,但他在深圳仍擁有別墅物業、電動馬達廠和卡拉OK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