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型社會福利模式

西方學者蒂特姆斯在1974年最早將社會福利制度劃分為三種模式:“殘補式的”或叫“剩餘型”福利制度(the residual welfare model)、“制度化再分配”或“制度型”福利模式(the institutional redistributive model)以及“工業成就表現模式”(the industrial achievement-performance model)。制度型福利模式是把社會福利看成任何社會都必須具備的一項重要的職責和功能。在制度性社會福利視角看來,社會福利不是在家庭和市場不能滿足個人需求時才介入的,而是現代社會結構中常規化的、永久性的、必需的而且值得稱讚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種不同於自由市場和家庭的實行再分配的利益機制。

介紹

該觀點把社會福利的對象從特殊的弱勢群體(如窮人、病人、殘疾人等)擴展到社會中的所有公民,從“被保護者”或“非正常人”擴展到“普通人”,從而實現了從選擇性社會福利(selective welfare)到普遍性社會福利(universal welfare)的轉變。政府在該模式中扮演十分積極的角色,通過制度化的政府力量使社會成員得到更為全面的保障。實際上,與制度型福利模式相對應的既可以是普遍性受助對象,也可以使選擇性的受助對象。普遍主義者認為,每個公民都有各種社會需要,不僅是特殊人群(如窮人、殘疾人)。他們強調社會效益價值,強調保護個人尊嚴和社會凝聚力的需要。而有些福利項目主要針對具有一定群體性特徵的特殊對象群體,儘管是制度性的福利,但是對全體社會成員來看,這些福利項目又是選擇性的。

與剩餘型比較

剩餘型福利 制度型福利
個人主義思想 團結、博愛的思想
傾向於有條件的權利或無權 傾向於充分的權利
接受福利帶來的污名 理所當然的權利
不完全和易變 更全面和持久
資金籌集易受經濟、政治和慈善風氣的影響 資金籌集更穩定和安全
標準可能是最低的 高福利和服務標準
面向貧困者 幾乎面向所有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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