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歷
徒刑在秦漢時是較死刑為輕的一種重罰。秦律根據犯人罪行的輕重,將刑徒分為黥、劓、城旦舂、完城旦、鬼薪、白粲、隸臣、司寇幾等。黥是在犯人面部刺文記,劓是割鼻;西漢從文帝十三年(前167)起除肉刑,城旦只髡去長發和頸上戴鐵鉗以替代過去的黥或劓,這種城旦稱髡鉗城旦。髡和鉗雖非始於西漢,但把髡鉗作為一種重罰則是西漢的事。漢時次於髡鉗城旦(男)舂(女)的為完城旦,完即不加髡鉗之意。再次為鬼薪、白粲、隸臣妾、司寇。服刑滿年,可依次遞減:如隸臣妾滿兩年為司寇,司寇一年免為庶人。秦的城旦、鬼薪等,囚禁期限不詳。到東漢時隸臣已不見。東漢人衛宏說,漢代髡鉗城旦舂為五年刑,完城旦舂為四年刑,鬼薪(取薪給宗廟)、白粲(擇米使白淨)為三年刑,司寇(男備守;女為作如司寇)為兩年刑(兩年刑亦稱耐),凡拘役三月到一年者稱罰作,女徒稱復作。
重要勞動力
秦漢時把判決為刑徒的犯人押解到工地服役,稱為“輸作”,如秦末英布受黥刑畢,便輸作於驪山。東漢人以為,秦之所以稱男女刑徒為城旦或城旦舂,就是因為男女犯人要分別負擔築城、舂米的勞役。從秦律來看,城旦確要參與築城垣之事。律文又說,城旦、白粲要“操土功”。秦始皇時,曾派三千刑徒伐盡湘山的樹木(《史記·秦始皇本紀》載:“於是始皇大怒,使 刑徒三千人皆伐湘山樹,赭其山。”);在鹹陽修建阿房宮和在驪山修築陵墓的刑徒達七十多萬人。兩漢時和秦一樣,修城和建陵墓都動用大量的刑徒勞力。此外,在開通道路、修橋、築宮室和冶鑄銅鐵等方面也都離不開刑徒的勞動。秦律說,服役的城旦、鬼薪,頸上和脛上都要戴刑具,還要穿戴紅色的衣帽,故秦漢時常用赭衣來比喻刑徒。秦代為了強制刑徒去從事艱苦的勞動,把他們編排在一起,並派人嚴加監督。東漢時稱刑徒服役場所為“作部”。秦、西漢時,主管土木工程之官為司空,故司空又成為管理刑徒的機構,《司空律》則是秦代處理有關刑徒事務的法律。東漢時,洛陽的刑徒歸將作大匠下的左、右校管轄,史籍中常見有些官吏因犯法而輸作左校的記載。
減免刑政策
秦漢之制,皇帝下令大赦或特赦,刑徒就可減刑或免刑,否則,必須服役滿期方能獲釋。西漢時,皇帝常下詔赦天下徒或專赦修建陵墓的刑徒,這種被赦的刑徒稱為弛刑。所謂弛刑,即刑徒可以除去鉗釱和赭衣,並由此從刑徒轉變為平民身分,但仍須繼續服役到期滿為止。漢代弛刑常被調遣到邊境或其他條件艱苦的地方去作戰、戍守或屯田。皇帝有時也下詔把所有的刑徒赦免為庶民,或者是減罪一等,或是將距滿期數月的刑徒免歸田裡,但以上幾種情況都只是特例。皇帝有時也下特詔免刑,這只限於對個別的官吏而已。秦漢時,還有以錢或以粟贖罪減刑的規定;從東漢明帝開始,皇帝更不斷頒發詔令,允許刑徒用縑贖刑,並定出標準,贖髡鉗城旦須交納縑十匹,完城旦和司寇交納五匹。在這種制度下,官僚富人即使觸犯刑律,也可不再淪為服役的刑徒。
考古發現
秦漢時,刑徒不僅受到沉重勞動的折磨,而且生活待遇極差,常常因饑寒交迫或疾疫而喪生。從1964年到1979年,考古工作者在西安附近和洛陽發掘了不少的刑徒墓。洛陽的五百多座東漢刑徒墓,只有極少數墓置有一二件殉葬品。每墓幾乎都有一塊用殘磚刻成的墓誌,上面簡單地記述刑徒姓名及其刑名,以及來自何地、死亡年月。墓中所出遺骸,經過鑑定,所有的脊椎骨部分都留下明顯的勞損痕跡。這些刑徒都來自各地,他們在服役未滿期前就因勞累或得病而死去。在鹹陽漢景帝陽陵附近發現的刑徒墓,遺骨上還保留著鐵鉗或鐵釱,不少的骨骼是被斬斷的,當是參加築陵的刑徒被虐殺後埋葬入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