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刑事訴訟200問》講述了:以叢書以問答的形式,一問一答。設問,力求做到科學、合理。對於公民聞關心、發生糾紛的可能性最大、最易產生歧義的問題,基本做到無遺漏,保證內容全面、完整。解答,力求做到權威、準確,簡明扼要。解答完全以法律條文、司法解釋為依據,儘量少做法理闡述,少講為什麼,多講怎樣做,注重實用性、可操作性。對一些疑難問題,則通過舉例進行說明。
作書快餐讀物,文筆的生動流暢、表述的淺顯易懂,也是我們追求的目標。
圖書目錄
一 刑事訴訟法的任務、基本原則
1.什麼是刑事訴訟?
2.刑事訴訟法與刑法有何異同?
3.我國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4.什麼是兩審終審制?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罪犯嗎?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哪些訴訟權利?
7.訴訟參與人在什麼情況下有權提出控告?
8.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有哪些情形不追究刑事責任?
二 管轄
9.我國公安司法機關各行使哪些職權?
10.人民檢察院直接愛理的貪污犯罪案件是哪些?
11.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瀆職犯罪案件是哪些?
12.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是哪些?
1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是哪些?
14.公安機關應當受理哪些刑事案件?
15.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轄有何規定?
16.級別管轄有何規定?
17.專門管轄有哪些規定?
三 迴避
18.迴避的理由和適用的人員有哪些?
19.迴避的審查決定權在誰?
20.審判人員違反迴避制度的,人民法院將如何處理?
21.審判人員違反迴避制度的,人民法院將如何處理?
四 辯護與代理
22.辯護人的範圍有哪些限制?
23.人民法院在什麼情況下,應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
24.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責任和權利有哪些?
25.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如何聘請律師?
26.在偵查階段,律師應做哪些工作?
27.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應做哪些工作
28.在審判階段,辯護律師應做哪些工作?
29.人民檢察院如何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執業?
五 證據
30.什麼是刑事訴訟證據?
31.需要運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有哪些?
32.哪些人可以作為證人?
33.哪些人不能作為證人?
34.證據必須經控辯雙方在法庭上質證嗎?
35.以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證據可否作為定案的根據?
36.偽造、隱匿、毀滅證據要受法律追究嗎?
37.我國法律如何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六 強制措施
38.什麼是拘傳?拘傳與傳喚有何區別?
39.什麼是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麼?
40.哪些人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司法機關應在幾時予以答覆?
41.採用保證人形式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麼?
42.保證人對罰款決定不服怎么辦?
43.採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如何交納保證金?
44.對《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不服怎么辦?
45.犯罪嫌疑人在被取保候審期間應遵守哪些規定?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怎么處理?期滿後,保證金應如何處理?
46.一次取保後,還需重新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嗎?
47.人民檢察院對違反被取保候審規定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決定逮捕嗎?
48.人民法院對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可以決定逮捕嗎?
49.什麼是監視居住?被監視居住期間應遵守哪些規定?
50.刑事拘留的對象和條件是什麼?
51.拘留的法定羈押期限有多長?
52.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怎樣處理?
53.公民在什麼情況下,可將哪些人扭送司法機關處理?
54.逮捕的條件是什麼?
55.逮捕後的羈押期限有多長?
56.公安機關可以對人大代表採取強制措施嗎?
七 附帶民事訴訟
八 期間、送達
九 立案
十 偵查和提起公訴
十一 審判組織
十二 第一審程式
十三 第二審程式
十四 死刑覆核程式
十五 扣押、凍結在案財物的處理
十六 審判監程式
十七 涉外案件
十八 執行程式
……
文摘
16.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轄有何規定?地域管轄,又稱地區管轄,是指同級司法機關之間,在受理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許可權劃分。
《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這是我國確立刑事案件地域管轄的原則。此外,《刑事訴訟法》第25條、第26條、第27條,分別對優先管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專門管轄作了規定。基於刑事案件的錯綜複雜,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就這類問題作了一些規定。解釋規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發生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財產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地。
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國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單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判。
港、澳、台同胞告訴的,應當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者其他能證明本人身份的證明。
單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單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單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