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納稅擔保
出境納稅擔保的相關規定我國《稅收征管法》第44條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 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國家稅務總局和公安部1996年聯合頒布的《阻止欠稅人出境實施辦法》對阻止出境對象作了進一步明確。
出境納稅擔保的相關規定
我國《稅收征管法》第44條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國家稅務總局和公安部1996年聯合頒布的《阻止欠稅人出境實施辦法》對阻止出境對象作了進一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