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決定製度的概念
共同決定製度是物權法七十六條規定的一種業主行使共同管理權的制度,即多數業主就某一事項達成一致意思表示就形成共同對全體業主有效的決定。
共同決定製度的特點
如果達成一致表示的權重數達到一定比例,就形成一項有法律效力的決定,這種決定可以約束沒有參加表決的業主和持不同意見的業主。
共同決定的內容和生效條件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共同決定製度性質
共同決定製度是物權法規定的一種物權,根據物權法定原則,業主不能通過其它方式行使該法定權利,任何個體業主和團體也不能代行該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