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出售權是指在其他股東尤其是初始股東欲轉讓或出售股票時,PE有權按出資比例以初始股東的出售價格與初始股東一起向第三方轉讓股票。
PE之所以有這樣的需求,是想到在初始股東想“撤退”時,自己也有一個跟著初始股東一起“撤退”的機會。應該說共同出售權是約束目標企業初始股東和PE 的。在中國法律框架下,除非《公司法》明文禁止,公司股東之間做出的任何約定,包括共同出售權都不受法律約束。但這類約定只能在公司股東之間產生約束力,而不能約束第三方,而共同出售權恰恰涉及了第三方。也就是欲收購初始股東的第三方。因此,在共同出售權條款的設計上,可以約定初始股東出讓股份必須經過PE同意,否則不得出讓股份。以此作為談判的籌碼,要求初始股東協調,使PE進入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