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範本局行政許可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方便申請人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市人民政府建立政務服務體系的要求和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實施行政許可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局行政許可的實施,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本局設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的六盤水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務服務視窗(以下簡稱視窗),視窗設在市場監督科。
視窗負責人由市場監督科負責人擔任。視窗工作人員由市場監督科和綜合業務科全體工作人員擔任。
本局明確市場監督科和綜合業務科負責人作為聯繫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督辦行政許可內部流轉的行政許可工作聯絡員。聯絡員負責人由視窗負責人擔任。
第四條 本局局長對行政許可服務工作負總責。
本局明確一名局領導分管行政許可服務工作,負責領導視窗和聯絡員的工作。
本局幹部職工應積極配合視窗和聯絡員做好行政許可服務工作。
第五條 視窗和聯絡員應加強學習,努力提高政治覺悟、業務素質和組織紀律觀念,全面理解、準確把握、正確套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服務中心的各項規定。
第二章 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式
第一節 受 理
第六條 本局採取設定公告欄等方式在辦公場所長期公示以下內容:
(一)部門的通信地址、聯繫電話及主要領導姓名;
(二)視窗的名稱、聯繫電話、通信地址及其工作人員的姓名;
(三)服務承諾及投訴渠道;
(四)職權範圍內的行政許可事項名稱、依據,有數量限制的事項還應公開其數量;
(五)許可條件;
(六)許可程式;
(七)辦結期限;
(八)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
(九)收費標準和依據;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應當公示的內容。
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本局工作人員須給予說明、解釋,向申請人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第七條 本局的行政許可事項,申請人既可以向服務中心提出申請,也可以向本局提出申請。申請人向本局提出申請的,均由視窗統一受理。其他科室和人員一律不得受理。
第八條 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除即辦件外,視窗在受理階段不審查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也不審查申請人是否具備取得行政許可的條件,而是對下列內容進行形式審查:
(一)申請事項是否屬於本局職權範圍;
(二)申請事項是否屬於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事項;
(三)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即申請材料的種類、數量是否符合規定;
(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規定的形式;
(五)申請材料是否有明顯的計算錯誤、書面錯誤、裝訂錯誤或其他類似錯誤。
第九條 經過形式審查,視窗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根據下列具體情況,以《通知書》的形式向申請人出具相應的書面回執:
(一)不予受理: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局職權範圍的,或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不予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二)收件:
1、申請事項屬於本局行政許可職權範圍,但視窗不能當場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的,應當接收申請材料,並向申請人出具《收件通知書》。
2、收件後,應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請材料需要補充更正的,按補正處理;不需補充更正的,按受理處理,但不再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並且收件之日即為受理時間。
(三)補正:
1、申請事項屬於本局行政許可職權範圍,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收件後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補充更正,逾期不通知的,自收件之日起即為受理。
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但可以當場補充更正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補充更正。
3、申請人當場進行了全部補充更正的,按受理處理,不再向申請人出具《補正通知書》。
4、申請人當場不能進行全部補充更正的,應噹噹場或收件後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補正通知書》,將需要補充更正的全部內容一次書面告知申請人,並退回全部申請材料。
(四)受理:申請事項屬於本局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補充更正申請材料的,應當予以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
《不予受理通知書》、《收件通知書》、《補正通知書》、《受理通知書》由視窗印製,一式三份,在申請人和工作人員簽字後,一份交申請人、一份交主辦科室、一份由視窗存檔。
第十條 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除依法應當不予受理的外,視窗不得拒絕受理。
除法定的不予受理條件外,不得增設不予受理條件;不得將許可條件轉作受理條件。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申請人委託代理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委託手續完備、其它條件符合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但依法應當由申請人本人到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除外。
第十二條 視窗應當向申請人提供申請書示範文本和一次性告知單。申請書示範文本和一次性告知單由主辦科室制定,視窗配合。申請書示範文本以及一次性告知單的內容發生變化的,由主辦科室重新製作。
一次性告知單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許可事項名稱、業務解釋和業務範圍;
(二)許可工作程式;
(三)需提交的申請材料:即申請材料的種類、數量、形式等;
(四)辦結期限;
(五)收費標準和依據;
(六)其它:如機關的名稱、地址、業務電話、監督電話等,有網際網路網址和電子信箱的也應告知。
第二節 內部流轉
第十三條 本局職權範圍內行政許可事項的主辦科室如下:
(一)許可籌建藥品零售企業的主辦科室為市場監督科;
(二)核發《藥品經營許可證(零售)》的主辦科室為市場監督科;
(三) 受理、初審藥品經營許可(批發)的主辦科室為市場監督科;
(四)核發《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註冊證》的主辦科室為綜合業務科;
(五)受理、現場審查《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第二、三類醫療器械)》的主辦科室為綜合業務科;
(六) 許可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零售第二類精神藥品的主辦科室為綜合業務科;
(七)受理、初審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區域性批發企業經營許可的主辦科室為綜合業務科;
(八)受理、初審專門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批發企業經營許可的主辦科室為綜合業務科;
(九)許可收購經營醫療用毒性藥品(零售)的主辦科室為綜合業務科;
第十四條 服務中心交辦的或視窗自行受理的行政許可申請,視窗應在當日分辦到主辦科室。
第十五條 主辦科室應在下列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規範性檔案所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和申請人是否具備取得行政許可的條件進行審查,提出初審意見,報局長辦公會議或局領導:
(一)許可籌建藥品零售企業應在辦結期限前1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
(二)核發《藥品經營許可證(零售)》應在辦結期限前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
(三)受理、初審藥品經營許可(批發)應在辦結期限前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
(四)核發《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註冊證》應在辦結期限前1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
(五)受理、現場審查《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第二、三類醫療器械)》應在辦結期限前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
(六)許可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零售第二類精神藥品應在辦結期限前1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
(七)受理、初審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區域性批發企業經營許可應在5日內對資料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受理的,3日內提出初審意見;
(八)受理、初審專門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批發企業經營許可應在5日內對資料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受理的,3日內提出初審意見;
(九)許可收購經營醫療用毒性藥品(零售)應在辦結期限前1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
需要由多個科室共同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主辦科室應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提請分管領導召開初審會議,或者自行協調相關科室,形成初審意見,報局長辦公會議或局領導。
第十六條 局長辦公會議或局領導應在下列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一)許可籌建藥品零售企業應在主辦科室提出初審意見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二)核發《藥品經營許可證(零售)》應在主辦科室提出初審意見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三)受理、初審藥品經營許可(批發)應在主辦科室提出初審意見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四)核發《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註冊證》應在主辦科室提出初審意見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五)受理、現場審查《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第二、三類醫療器械)》應在主辦科室提出初審意見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六)許可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零售第二類精神藥品應在主辦科室提出初審意見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七)受理、初審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區域性批發企業經營許可應在主辦科室提出初審意見後2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八)受理、初審專門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批發企業經營許可應在主辦科室提出初審意見後2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九)許可收購經營醫療用毒性藥品(零售)應在主辦科室提出初審意見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十七條 自本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由主辦科室製作加蓋本局印章的書面決定並送交視窗。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在書面決定中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八條 依法需要聽證、檢驗、檢測、鑑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由主辦科室書面告知申請人,並即時將告知書複印件送交視窗存檔。
第十九條 因客觀原因致使本局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經局長批准,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主辦科室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並即時將告知書複印件送交視窗存檔。
第二十條 視窗應當在辦結期內了解並向聯絡員反饋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情況,聯絡員應根據辦理情況適時督辦,確保按期辦結。
第三節 送 達
第二十一條 按照“誰受理、誰送達”的原則,本局受理的所有行政許可申請,其行政許可決定由視窗統一送達,其他科室和人員一律不得送達。
第二十二條 本局受理的所有行政許可申請,視窗應自本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第二十三條 行政許可決定應採用以下方式送達:
(一)直接向申請人送達;
(二)向申請人委託的代理人送達;
(三)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
(四)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
第三章 行政許可的抄告
第二十四條 本局的行政許可事項抄告工作,由聯絡員負責人安排落實到視窗具體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工作人員應於每周星期一,通過《行政許可事項抄告表》向服務中心抄告本局上周星期一至星期日的行政許可事項受理和辦結情況。
第二十六條 《行政許可事項抄告表》應按照服務中心統一制發的格式規範填報,不得漏項或錯填,不得虛報或瞞報。
第二十七條 行政許可事項可以採取以下方式向服務中心抄告:
(一)直接抄告;
(二)傳真抄告:
(三)電子郵件抄告。
採取直接抄告的,《行政許可事項抄告表》應製作一式兩份,一份報服務中心,一份由服務中心簽收後留視窗存檔。
採取傳真抄告的,應經服務中心電話確認,並在《行政許可事項抄告表》“簽收人”欄紀錄服務中心收件人姓名後留視窗存檔。
採取電子郵件抄告的,應在收到服務中心電子郵件回執,並在《行政許可事項抄告表》“簽收人”欄紀錄服務中心收件人姓名後留視窗存檔。
第二十八條 行政許可事項依法需要聽證、檢驗、檢測、鑑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在主辦科室書面告知申請人的當日,視窗應將告知書複印件同時抄告服務中心。
第二十九條 行政許可事項依法確需延長辦結期限的,延長期限的理由在主辦科室書面告知申請人的當日,視窗應將告知書複印件同時抄告服務中心。
第四章 行政許可工作聯絡員和視窗工作人員
第一節 行政許可工作聯絡員
第三十條 本局的行政許可工作聯絡員負責以下工作:
(一)具體負責本局與服務中心的日常工作聯繫;
(二)負責督促落實服務中心交辦或者視窗受理的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
(三)按時參加服務中心召集的聯絡員工作會議,向本局領導匯報會議精神,協調落實會議議定事項;
(四)負責將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辦結情況抄告服務中心;
(五)負責本局行政許可工作動態、信息、報表、總結的收集、整理和報送。
第三十一條 對服務中心交辦的行政許可事項,下列工作由聯絡員負責與服務中心進行銜接:
(一)申請材料的交接。接到服務中心的交辦通知後,聯絡員或其委派的相關人員必須在通知當日到達服務中心辦理行政許可申請材料的交接手續。
(二)申請材料的補充或更正。服務中心交辦的行政許可事項,其申請材料如需補充或更正的,聯絡員或其委派的相關人員須自申請材料交接手續辦畢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和《補正通知書》送交服務中心。
(三)行政許可決定的送交。服務中心交辦的行政許可事項,聯絡員或其委派的相關人員須自本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書面決定送交服務中心。
第三十二條 本局行政許可事項的各個內部流轉環節,由聯絡員負責督促落實,以便確保在規定期限內辦結。
第三十三條 聯絡員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必須保證與服務中心的通訊暢通。通訊方式發生變化時,須提前告知服務中心。
第三十四條 聯絡員負責人因故暫時不能履行職責的,由本局委派熟悉相關業務的人員代行其職責,並將所委派人員的通訊方式、委派期限告知中心。
聯絡員因故暫時不能履行職責的,由聯絡員負責人委派熟悉相關業務的人員代行其職責,並將所委派人員的通訊方式、委派期限告知中心。
第三十五條 聯絡員負責人確需變動的,由本局提前五個以上工作日將新任聯絡員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辦公電話和行動電話等基本情況書面報中心備案。
聯絡員確需變動的,由聯絡員負責人提前五個以上工作日將新任聯絡員的姓名、職務、辦公電話和行動電話等基本情況書面報中心備案。
第二節 視窗工作人員
第三十六條 工作人員具體負責視窗的受理、分辦、送達等工作,協助聯絡員做好內部督辦和抄告工作。
第三十七條 工作人員不得遲到、早退、擅自離崗,保證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視窗有工作人員在崗。
確因集中學習、職工大會等原因不能在崗的,需在視窗辦公場所醒目位置明示人員去向、不在崗時間及聯繫電話。
第三十八條 工作人員確需請假的按請銷假制度執行。
工作人員請假、休假或因公出差的,由視窗負責人安排好臨時補崗人員後,方可準假或公出。臨時補崗人員應熟悉相關業務工作和服務規範。
第三十九條 嚴格交接班工作並作好值班記錄,值班記錄應包括日期、申請人姓名、申請事項、辦理情況等。
第五章 行政許可過錯責任追究
第四十條 本局政策法規科負責受理對本局工作人員實施行政許可的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和投訴,調查實施行政許可的違法違紀行為並提出過錯責任追究建議。
第四十一條 本局工作人員違反本制度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責任。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的,依法依紀給予處理。。
第四十二條 行政許可過錯責任追究方式有:
(一)誡免談話或責令書面檢討;
(二)通報批評;
(三)離崗培訓;
(四)調離執法崗位或取消執法資格。
以上過錯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處或者並處。
第四十三條 視窗工作人員違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和視窗負責人追究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法定工作時間內視窗無工作人員在崗的;
(二)受理不屬於本局職權範圍或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申請事項的;
(三)對申請材料審查不嚴,致使已受理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形式的;
(四)收件後,申請材料需要補充更正,但未在五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補充更正的:
(五)申請材料可以當場補充更正,但不允許申請人當場進行補充更正的;
(六)出具《補正通知書》後,不向申請人退回全部申請材料的;
(七)在作出受理、收件、補正、不予受理等處理時,未向申請人出具相應的書面回執的;
(八)無法定依據,增設不予受理條件的,或者將許可條件轉作受理條件的;
(九)要求申請人提供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的;
(十)服務中心交辦的或視窗自行受理的行政許可申請,未按規定時間分辦到主辦科室的;
(十一)視窗不向聯絡員及時反饋情況的;
(十二)視窗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未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許可決定的;
(十三)工作人員未按規定時間抄告,或者抄告不規範不完整的;
(十四)違反本制度第二十八條或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未將告知書複印件抄告服務中心的。
第四十四條 聯絡員及其負責人違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責任:
(一)聯絡員負責人未對抄告工作作出具體安排的;
(二)聯絡員違反本制度第三十條,未切實履行職責的;
(三)聯絡員或其委派的相關人員違反本制度第三十一條,未在規定時間內與服務中心進行工作銜接的;
(四)在法定工作時間內無法聯繫或者對服務中心交辦事項互相推諉的。
第四十五條 主辦科室和其他科室工作人員違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和科室負責人追究責任:
(一)擅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擅自送達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主辦科室不牽頭製作申請書示範文本或者一次性告知單的,或者應當重新製作但未重新製作的;
(三)主辦科室製作的申請書示範文本或者一次性告知單不詳細不規範的;
(四)視窗分辦的行政許可事項,主辦科室未及時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和申請人是否具備取得行政許可的條件進行審查,致使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初審意見的;
(五)對需要由多個科室共同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主辦科室未及時提請分管領導召開初審會議或者未及時協調相關科室,致使未在規定期限內形成初審意見的;
(六)主辦科室違反本制度第十八條,未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未即時將告知書複印件送交分中心(視窗)的;
(七)主辦科室違反本制度第十九條,未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未即時將告知書複印件送交分中心(視窗)的;
(八)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主辦科室未製作書面決定的,或者未將書面決定送交視窗的,或者未在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中說明理由和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的。
第四十六條 局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違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貴州省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省政府第86號令)追究責任。
(一)經主辦科室提請,分管領導未及時召開初審會議,致使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初審意見的;
(二)局長辦公會議或者局長未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第四十七條 因服務態度惡劣,導致申請人投訴的,查實後在局分管領導的監督下向申請人道歉。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制度自二OO五年十二月一日起執行,與本制度不相符的工作方法與規定停止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制度由六盤水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共服務視窗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