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
公證申請書由以下五部分組成:
名稱。即在首行的中央部分寫明“公證申請書”五個字。
申請人的自然情況。申請人如系個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籍貫、單位、住址、聯繫方式等內容,如若委託代理人代為公證的,還應寫明代理人的上述自然情況;申請人如果是法人,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地址、企業性質、開戶銀行、賬號;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務、籍貫、電話和住址,如委託代理人代為公證的,還應寫明代理人的上述情況。
申辦事項及作用。在這一項中主要應寫明辦理的公證是屬於哪種公證。如證明經濟契約的證明檔案的副本與原本相符等。如辦理的公證有特殊用途,也應一併註明。
所提供的證明材料。在這一項里應逐一說明辦理公證所需的證明材料的名稱,如法人代表證明、委託書等。
結尾。這一部分應首先寫明申請人或單位,並簽字蓋章,然後由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最後註明申請時間。
寫作要求
公證申請書主要採用說明的方法,寫起來比較簡單,但仍不能籠統、草率,要詳細、具體、明確地將有關事項逐一註明,使人一目了然。申請單位的自然情況要寫得具體、詳細、明確。單位名稱一定要寫全稱,不能寫簡稱。法定代表人一定要填寫本單位的行政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不能寫其他人。如單位業務人員受法定代表人委託辦理公證事項時,可將其姓名等自然情況填寫在委託代理一欄內。申辦事項及用途要寫得具體,不要繞彎子。提供的證明材料應該詳細、全面,便於公證機關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