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全證據公證
公證的種類之一-----保全證據公證
保全證據公證是指訴訟開始前,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與申請人的權益有關的、日後可能滅失或難以取得的證據採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並進行保管以保持其真實性和證明力的活動。
一、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或事實發生地公證處受理。
二、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當事人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自然人應提供身份證件。
2、法人應提供法人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如代理人代辦應提供法人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
3、需保全證據的有關情況的材料,如拆遷房屋的拆遷證,房屋所有權證等。
4、需保全的證據與申請人在法律上有關聯的材料,如智慧財產權、商標侵權的著作權證明、商標使用權證明等。
三、保全的對象:
1、證人證言。
2、書證、物證。
3、視聽資料。
4、現場情況。
保全證據公證對於證據可能滅失,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需要打官司的人應引起高度重視。
二、財產和租賃契約公證
財產租賃契約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公民、法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出租方和承租方為租賃一定財產,明確相互權利義務而簽訂契約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申辦財產租賃契約公證,應向當事人住所地或契約簽訂地的公證處申請,涉及不動產的租賃契約,應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
一、申請辦理財產租賃契約公證,當事人應向公證處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當事人雙方的主體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如法人要提供法人資格證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公民要提交本人身份證件,代理人要提交有效的委託書及身份證件;
2、出租物的所有權證明及與出租物有關的技術資料,如房屋所有權證、平面圖、機器設備的說明等;
3、出租物為共有的,還應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書面意見;
4、出租方要求提供擔保的,承租方應提交擔保書;
5、財產租賃契約文本;
6、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它證件、材料。
二、申請辦理財產租賃契約公證,應注意以下問題:
1、租賃物必須是特定物、非易耗物、法律不禁止流通物;
2、租賃物為限制流通物的,應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3、租賃物已投保的,應提交保險憑證;
4、非以出租財產為業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出租財產,應由主管部門批准;集體所有制企業出租財產的,應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