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介紹
本叢書第六、七輯的案卷,在涉及政治、經濟、法律、社會、宗教等方面的65案次(包括茶印政府法令規章12案次,遺產案21案次,塚地案17案次,廟宇案15案次)中,頗有一些引人矚目的地方,試析如下:第一,稅收承包商虧本的案件比較多。因為虧本,申請緩繳稅款,或申請退回因逾期繳稅而罰款的稅收承包商,有如:酒稅兼哨口市場稅承包商媽腰陳永元、酒稅隨包商陳思聰,營業稅承包商楊成童、陳廣元,賭稅承包商陳啟淮、陳逢覺,典當業稅承包商藍奇傑,新把殺市場稅隨包商沈輙,爪哇菸草稅承包陳江水、詹德生,魚市場稅承包商吳江水,新圩市場稅承包商楊成章,米稅承包商林啟泰等。虧本的原因,例如哨口市場稅承包商媽腰陳永元所申請:“因彼時厘力突(指荷印政府財政部門)唱價,無人承應,已經收回,弟思任理敖文明(指荷印政府)事(此指陳永元時任媽腰),不得不承受排比安頓,以為後年之人觀法。”
第二,公堂與唐美色甘(華人孤貧養濟院)關於歸還1828年式厘陂墓地借款、利息、利潤分成糾紛一案。據1849年5月26日案卷記述,唐美色甘致書公堂,為1828年荷蘭美惜甘借10000盾,唐美惜甘借5000盾給公堂購買式厘陂土地,用作華人墓地,根據當年荷印當局決定,必須把所得一蘭利潤繳入唐美色甘,然而公堂以年久失憶為由,要求唐美色甘提供荷印當局這些檔案。
第三,涉及婚姻的案件。婚姻案的案量,在第六、七輯中居第二位,而且大多數為離婚案,其中有成婚方幾個月離婚者,或因性格不合而離婚者,或因丈夫回唐而離婚者,或因蓄妾、私通而離婚者。
第四,涉及遺產的案件。例如1850年9月27日案卷《(唐美色甘召領存在安汶美色甘諸人遺產名單一案)》記載,唐美色甘公示的待繼承的1811-1842年期間的安汶的13份遺產名錄,其中遺產最多的如1840年亡故的鄭亞春,遺產6728盾;1834年亡故的王旁光,遺產6365.15盾;1842年亡故的吳鳳娘,遺產6083.87盾。這些遺產的數額。
第五,涉及公堂增員的案件。例如1849年9月27日案卷《(眉那實值扳實達敖文律仁得嘮案奪,公堂實識或名譽甲必丹、雷珍蘭名額、權利、義務、增補名單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