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通字【1991】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計畫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了加強武警部隊軍辦企業的登記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結合武警部隊的實際,現對武警部隊軍辦企業登記管理有關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凡由武警部隊投資設立和管理的從事商品生產或向社會提供服務的企業、聯營企業以及 企業集團和非公司性的中心(以下統稱軍辦企業),均按《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和本通知,經武警部門審批機關批准,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註冊。
二、武警部隊軍辦企業是全民所有制經濟實體,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照章納稅,並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武警部隊軍辦企業為彌補正常經費不足,將利潤上交主管單位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武警部隊軍辦企業實行兩級審批、分級管理。
(一)武警部隊軍辦企業符合《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的設立條件,實有資金(包括固定資產和自有流動資金,下同)在一百萬元以下,同時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以下簡稱限額以下企業),由武警部隊各總隊、院校生產管理部門審批,並報武警總部生產管理部門備案。
(二)武警部隊軍辦企業符合《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的設立條件,實有資金在一百萬 元(含)以上,或從業人員在一百人(含)以上的(以下簡稱限額以上企業),由武警部隊各總隊 、院校生產管理部門審查後,報武警總部生產管理部門批准。
四、武警部隊軍辦企業登記註冊時,除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規定的檔案外,還須提交下列檔案:
(一)限額以上企業,須提交經武警總部生產管理部門批准的《軍佃企業設立批准書》和《軍 辦企業法定代表人審批書》。限額以下企業,須提交經武警部隊各總隊、院校生產管理部門批准的《軍辦企業設立批准書》和《軍辦企業法定代表人審批書》。
(二)同級後勤財務部門出具的《企業財務主管人員合格證書》或當地財政部門對財務主管人員頒發的《會計證》。
武警部隊軍辦企業的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
五、武警部隊軍辦企業主要登記事項的變更以及分立、合併、遷移、撤銷,均應按照《條例 》及其《施行細則》和本通知第三條的規定,經審批後向原登記機關或相應的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開業登記、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
六、武警部隊軍辦企業每年的年檢報表按規定多報一份,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批後, 由企業按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許可權,報送武警部隊各總隊、院校生產管理部門或武警總部生產管理部門。
七、本通知下達前已經登記註冊的軍辦企業,其三證(《軍辦企業設立批准書》、《軍辦企業法定代表人審批書》、《企業財務主管人員合格證書》或《會計證》)由武警部隊各總隊、院校生產管理部門結合行業管理和產業結構調整,在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二年軍辦企業治理整頓中逐步補齊;新設立的應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
八、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軍辦企業設立批准書》、《軍辦企業法定代表人審批書》、《企業財務主管人員合格證書》式樣。(略)
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