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市中區審計局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1、區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五)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負責審計區級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法院機關、檢察院機關、政黨組織、社會團體(含各類學會、協會)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區級有關部門、事業單位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草擬我區地方性審計具體規定、辦法和意見草案,制定審計業務規章制度;組織領導、協調監督區級各部門內部審計業務。
(二)向區政府報告和向區政府有關部門同胞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巨觀調空措施的建議。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區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區級各部門、事業單位及支書單位的財政收支。
3、鎮(鄉)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
4、接受授權審計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損益及國稅、工商、技術監督、藥品監督等部門財務收支情況。
5、區級國有及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和經營等狀況。
6、區政府部門管理的額和受區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農林水利、扶貧開發、畜牧食品、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發行彩票募集的專項資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區級國家建設項目概(預)算、決算和區級國家工程基金籌集、使用情況。
8、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在內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9、區委、區政府決定或接受區委組織部、紀檢監察機關委託的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和區屬國有重點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10、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審計事項。
(四)向區政府區長提交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區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回子審計工作報告。
(五)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六)組織實施對內部審計的指導與監督;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組織審計專業培訓。
(七)承辦區委回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
處理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有關報告、檔案以及局機關管理制度的起草;機關文電處理、保密、信訪、檔案管理、計畫生育、安全保衛和局機關經費、資產管理等事務;負責局機關後勤接待工作;負責辦理局機關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管理、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聯繫特約審計員;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承辦局機關公務員的考核、任免、調配,獎懲工作;負責承辦局機關黨務,思想政治建設、黨風廉政建設、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配合區紀檢監察機關查處審計系統的重大案件;組織和指導區審計機關的教育培訓和紀律監察工作。
(二)法制股
組織貫徹執行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地方審計法規、規章的草擬及修改和報批,辦理有關的協調工作;參與研究制定財政經濟方面的法規和規章,提出有關建議;實施對局機關各業務股室審計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組織對全區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覆核局機關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受理審計行政複議和應訴;組織實施全區審計普法教育工作;組織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編制全區審計工作計畫;負責目標管理、監督工作;組織指導局機關信息化工作;從事審計調查研究,負責宣傳、外事,新聞發布工作。
(三)經濟責任審計股
承擔區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辦公室工作。根據區委,區政府的指令,編制全區經濟責任審計年度工作計畫,草擬有關經濟責任審計辦法及制度,完成區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安排的各項工作;接受區政府下達的審計指令,具體組織實施對黨政領導幹部、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協調各股室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四)財政金融審計股
擬定區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總體方案、匯總審計結果;負責審計區級預算執行、其他財政收支及地稅部門稅收征管和經費收支,區國庫預算資金的收納撥付情況及鎮(鄉)人民政府預算執行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接受授權對國稅部門進行審計。
負責對授權或統一組織的國家金融、保險、期貨、證券交易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地方債券集資的審批和證券發行進行審計監督。對地方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審計監督;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五)行政事業審計股
負責審計區級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法院機關、檢察院機關、政黨組織、社會團體(含各類學會、協會)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區級有關部門、事業單位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六)經貿審計股
負責審計區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依法對區屬國有及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進行審計監督;接受授權組織對中央、省屬國有及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審計監督;受區政府委託,對其他股份制企業的審計監督;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七)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股
負責審計區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由區政府主管部門和受區政府委託和社會團體管理的農林水利、畜牧食品、資源環保、扶貧開發等專項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負責審計鎮(鄉)人民政府管理的農林水利,資源環保、畜牧食品、扶貧開發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八)社會保障及外資運用審計股
負責審計區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由區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區政府委託由社會保障機構管理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和各項社會福利、救災、救濟,優撫安置、社會捐贈資金以及發行彩票募集的資金的籌(募)集、管理、使用情況;負責審計鎮(鄉)人民政府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負責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在內援助、貸款和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和項目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省審計廳提出審計報告;對區屬國有資產占控股和主導地位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境外中資企業和機構進行審計監督,開展外債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九)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
負責對區級國家建設項目的概(預)算執行和決算、國家建設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國家建設項目的資金運用、工程造價,投資效果及相應設計、監理,採購,資金籌措單位與項目建設有關的財務收支。國有建築施工、勘測設計、房地產經營,社會公益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實施審計或審計調查;接受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區人民政府交辦或相關部門單位委託,對中央、省屬國家建設項目和重大社會建設工程實施審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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