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後人繼續增補,並使有關規定條例化,軍事法規初具規模。忽必烈效行“漢法”,對軍隊體制進行改革,軍法的內容亦發生了很大變化。忽必烈一朝頒布了一系列軍事法令和法規,嗣後諸帝陸續補充,至元文宗時編纂《經世大典》,《憲典》中專列《軍律》一篇,即軍事法規彙輯;同書《職制》篇中,還有不少關於軍官的法令條文。此外,在《大元通制》的《條格》部分中,有《軍防》一卷,也輯集了若干軍事法規。元代的軍事法特別重視的是軍人的服役辦法、軍隊的紀律、軍官的職責以及軍法的執行和監督。軍人逃避兵役,要受到杖打甚至斬首的處罰。軍隊紀律分為民眾紀律和戰場紀律兩類,民眾紀律包括士兵不得騷擾民眾,不許放縱馬匹等踐踏農田,不許在寺院廟觀內駐軍等規定;戰場紀律包括不許臨陣脫逃和越伍行動等規定;違反紀律者也要受到嚴懲。軍官的考核標準是“治軍有法,守鎮無虞,甲杖完備,差役均平,軍無逃竄”。軍官不許擅離職守,違者治罪。軍法的執行,原來由軍隊自身負責,軍官對部屬操有生殺予奪的權力。忽必烈改革軍政後,由中央到地方的監察機構亦實施對軍官不法行為的監督。士兵犯法,所在軍府需核定情況後向上級機構申報,如事關民間百姓,還要與地方官府合審。由於軍官(特別是蒙古和色目軍官)享有種種特權,軍事法實際上很難嚴格實行。到了元朝中、後期,軍律鬆弛,軍紀渙散,已經成為普遍現象。
元代軍事制度的特點,是將草原遊牧民族的軍事組織制度與中原封建王朝傳統的軍事制度融為一體,既將蒙古軍隊的編制與作戰方式等推廣到其他軍隊中去,又吸取了中原軍制傳統,諸如建立專門軍事指揮機構、設定了中央禁軍、開闢軍事屯田、實行徵兵制等。為了保證蒙古統治者的特權地位,元廷推行民族歧視與壓迫政策,圍繞“蒙古本位”大做文章,在軍制中反映最為突出,不同民族軍官的不同待遇以及武器管理中的歧視性規定,都是這種民族政策的集中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