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旅遊貸款的對象及條件
個人旅遊貸款(簡稱“旅遊貸款”)的對象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的中國境內居民。借款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具有上海市常住戶口或其它有效居住身份,在本市有固定的住所;
(3)有正當職業和穩定的收入來源,具備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願意並能夠提供符合條件的擔保;
(5)能支付不低於旅遊消費總額20%的款項;
(6)按規定參加旅行過程中的人身保險;
(7)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個人旅遊貸款的種類和用途
個人旅遊貸款有出國旅遊保證金貸款和旅遊消費貸款二種。
出國旅遊保證金貸款用於支付因出國旅遊而需要向旅行社交付的保證金。
旅遊消費貸款用於支付自旅遊申請提出至旅遊過程結束為止所發生的物質消費和精神消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個人旅遊貸款的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出國旅遊保證金貸款金額為旅遊社規定的出國旅遊保證金交付額,最高限額不得超過20萬元。
旅遊消費貸款的最高額度為指定旅遊項目的旅遊消費總額的80%,並且不得超過5萬元,貸款起點金額為2000元。
貸款期限分為六個月和一年期二種,最長不超過1年。
個人旅遊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執行。在貸款期內,若遇法定利率調整,按契約利率計息,不再調整利率。
個人旅遊貸款的還款方式和計息方法
個人旅遊消費貸款的還款,借款人可以選擇貸款到期一次性歸還貸款本息或按月等額償還貸款本息二種還款方式中的任意一種。
借款人選擇貸款到期一次性歸還貸款本息的還款方式的,借款人應當在貸款契約到期日一次性歸還貸款本息,實行利隨本清。
款人選擇按月等額償還貸款本息的還款方式的,借款人應當按月等額償還貸款本息。
個人旅遊貸款的發放
貸款人經審查同意發放貸款的,將貸款劃入以借款人姓名開立的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者以借款人名義直接以轉帳方式劃轉提供旅遊服務的企業,並通知提供旅遊服務的企業和向借款人出具貸款發放或劃款回單。貸款發放後,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在約定的時間內提供旅遊服務的發票或收據以供查驗。